河边电鱼,过失致人死亡酿成悲剧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莫某泉与其侄孙莫某(2001年8月11日出生)携带电鱼工具到公式塘镇红星河电鱼,由被告人莫某泉负责操作电鱼机,莫某负责捡鱼和拿水桶装鱼。在电鱼过程中,莫某因伸手下河捡鱼而触电掉落河水中,后经送院抢救无效死亡,酿成悲剧。公安机关立案后在被告人莫某泉处扣押到自制电鱼机一部、电鱼竿两支、开关一只、胶桶一只。经罗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莫某是因肢体触电致电击而死亡。2018年9月20日,罗定市人民检察院向罗定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莫某泉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罗定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莫某泉在电鱼过程中,因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致其侄孙触电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莫某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事件发生后被告人及其家人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取谅解,系属初犯、偶犯,其归案后亦有真诚悔罪表现,罗定法院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某泉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电鱼是我国《渔业法》等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使用电鱼设备电鱼,不仅严重破坏渔业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还容易导致触电身亡的安全事故。望广大群众切勿贪图小利益,勿拿生命当儿戏,切勿私自用此类违法方式进行捕捞。
(罗定法院黄一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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