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荣京
(身份证号:440923196902025198):
你未自觉履行我机关于2018年3月23日对你作出的行政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云安区卫医罚[2018]5号)。本机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催告书》(云安区卫医催[2019]1号)。《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可在《催告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到云浮市云安区卫生监督所进行陈述和申辩。
特此公告
云浮市云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201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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