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云安住建告字〔2019〕2号
被催告人:石美冰
我局因一直未能联系到你,已于2018年5月7日将《行政决定书》(云安住建决字[2018]01号)在《云浮日报》进行刊登,认定你已无正当理由连续14个月未在保障房内居住。当事人的作为已违反了《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因你本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又未履行我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觉履行上述决定,并补缴2018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租金及滞纳金2032元(其中滞纳金432元)。逾期仍未履行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邮编:527500
云浮市云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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