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政出台 保险待遇水平明显提高

云浮日报 2019-01-10 08:02

本报讯(记者区云波通讯员黄宇敏)昨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新修改的《云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今年1月1日执行,《规定》进一步降低了费率、基数,对缴费年限进行了明确。同时,保险待遇水平也有了明显提高。

《规定》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改为自然年度。费率和缴费基数进一步降低,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按其申报缴费工资的6%缴纳。调整了退休职工以缴费时该年度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为缴费基数等。在部分职工缴费年限问题上也作了明确,2012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职工,退休后按本规定在本市实际缴费累计满10年的(退休前在本市的实际缴费时间不累计计算),用人单位和个人可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规定》进一步提高了云浮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降低起付线和提高报销比例:市内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调整为200元,市内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调整为500元,市内三级医疗机构起付线调整为8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调整为1000元。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调整为95%,市内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按原报销比例为85%,在市内首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75%,直接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为65%等。同时将“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纳入《规定》,明确参保人在医保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特定病种医疗费用,因急诊、抢救并收治入院治疗和因急诊、抢救无效死亡所发生的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纳入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赔付范围。符合政策规定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线标准后的费用按以下规定支付:5万元(含)以内,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赔付65%;5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内,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赔付70%;10万元以上,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赔付75%。保险年度每人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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