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青年慎交微信陌生男,警惕性侵害犯罪
【案件回放】
2013年7月1日,被告人冯某通过微信认识被害人叶某,两人手机交谈中,冯某获得叶某的手机号码,当日22时许,冯某邀请叶某外出玩耍,被叶某拒绝。7月2日,冯某又通过微信聊天了解到叶某在一家婴童用品店工作后,以购买婴儿用品的理由去叶某工作的婴童用品店,与叶某见面交谈。7月3日晚10时许,冯某再次用手机约叶某外出玩耍且提出去云安区六都江边吹风,叶某同意后,冯某驾驶其五菱小型汽车搭载叶某去六都江边。当晚12时左右,冯某驾车搭载叶某到达云安区六都镇西江边沙滩,叶某在沙滩边玩耍片刻后,与冯某一起返回。在返回路途中,冯某突然用力抱住叶某,并将叶某按倒在路边田基上,强行与叶某发生性关系。7月4日凌晨2时50分,叶某向公安机关报案。事隔6日,冯某去公安机关投案。
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违背妇女意志,采取用手按倒被害人且用身体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方式,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宣判后,被告人冯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裁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本案被告人冯某通过微信方式结识被害人叶某,凭借微信交谈机会获取叶某的手机号码和工作单位,较晚邀请叶某外出一起去偏远僻静的江边玩耍,趁机强行与叶某发生性关系;事后,叶某及时报警。冯某辩解其与叶某是男女朋友关系,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法院不公开审理案件时,叶某出庭作证的证言、客观物证、书证佐证冯某违背叶某的意志,强行与叶某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冯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从本案案情看,社会女青年在微信交友中需提高警惕:微信越来越成为民众日常生活中交往的主要信息平台之一,内容丰富多彩,但不乏一些虚假、欺诈等信息充斥微信之中,甚至有犯罪分子利用微信侵害他人人身及财产权益的事件发生。女青年在微信交友中要有自我保护意识,对微信上发出的加自己为好友的陌生男子信息,必须加以甄别,设置验证码辨别其是否自己生活社交圈认识的朋友,不要妄自加陌生男子为好友;在与陌生男子交往时,不要轻易将手机号码及工作单位透露给对方,以便对方利用获取的信息为进一步实施犯罪行为创造有利条件;不要轻易接受陌生男子提出带有诱惑的免费餐饮和外出游玩,要控制好自己的贪玩、贪吃劣习,自觉抵制诱惑,避免上当而导致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侵害,尤其在接受陌生男子邀请后,不便深夜独自一人出行会面或去偏远僻静之地玩耍,要带有较好同伴一同出行,防止危险的发生。当人身或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后,要敢于报警,及时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尽量减低已受侵害的权益损失。男青年借助微信平台实施专门针对女青年的性侵、侵财案件,法院依法予以严惩。
(供稿人: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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