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冲还贷以及变更还款方式等业务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现就开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冲还贷以及变更贷款还款方式等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通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冲还贷业务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冲还贷业务是指在云浮市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偿还贷款的过程中,申请使用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来冲抵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具体办理情形如下:
(一)对冲部分贷款本金的,每年可以申请办理1次,其对冲的金额不再列入职工当期还贷提取的计算额度;
(二)办理销户提取或异地转移接续时有公积金贷款尚未结清的,提取的公积金优先用于冲还公积金贷款余额,冲还贷款余额后仍有余额的方可办理销户提取或异地转移接续;
(三)配偶(或共同借款人)等多人办理对冲业务的,需同时提出申请,不得分人分次办理;
(四)需提供《云浮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对冲还贷申请表》1份,本人及配偶(或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原件或关系证明等。
二、开通变更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业务
借款人在贷款合同期内,可以申请办理1次变更还款方式,即变更为等额本金或等额本息还款方式。具体办理情形如下:
1、住房公积金贷款已正常还贷12个月(含)以上;
2、需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信息变更申请表》1份,本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证原件;
3、变更还款方式的生效时间为申请办理后的次月。
三、取消还贷委托提取业务部分材料
取消办理还贷委托提取业务中所需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最近12期以上还贷流水账(仅限住房公积金贷款部分的流水)”材料,其他材料不变。
四、以上业务办理自2018年12月17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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