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出让土地建厂合同》通知书
郁南县宏通达塑胶有限公司:
根据2004年3月17日我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出让土地建厂合同》约定,你单位应自2005年起每年向我公司支付管理费八千元,但自2007年起,你单位从未支付该合同款项,至今已达九万六千元整。
我公司现正式通知你单位: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等规定,我公司与你单位签订的合同已达法定解除条件,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即解除双方所签的《出让土地建厂合同》。
二、因你单位严重违约且由于履行不能导致土地闲置数年,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补偿费及已支付的管理费不再退回。
三、你单位应当自本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清理并搬离涉案土地,逾期由我公司自行处理,一切损失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你单位有任何异议的可于本通知书发出十日内联系我公司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公司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你单位经济及法律责任之权利。
特此通知
郁南县平台镇经济发展总公司
2018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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