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方伪造印章对外签约,该由谁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胡某与××建设有限公司是挂靠关系,被告××建设有限公司承接某工业园公寓楼工程后,成立项目部,胡某任该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并取得其负责项目的相应授权。2016年7月,胡某以××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建600MW太阳能电池生产线工程,并以该公司的名义与廖某签订《租赁合同》,加盖了该公司的印章。2016年9月,胡某退出600MW太阳能电池生产线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将该项目授权给他人管理。2017年3月,因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廖某将××建设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庭审中,××建设有限公司辩称,该合同用印为胡某私刻,不代表其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应无效。
案经新兴县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认定廖某与××建设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关系,××建设有限公司向廖某支付租金和违约金。
【法官说法】
新兴县人民法院法官刘春春:挂靠在建设工程、交通运输等多个领域普遍存在。允许他人挂靠,绝非一个简单的收点管理费的“小买卖”,而是一个可能隐藏着巨大经营风险的“炸药包”。本案中,被告××建设有限公司败诉的原因在于胡某与该公司存在挂靠关系。由于其两者存在挂靠关系,其对外使用伪造的××建设有限公司的印章签订合同时,足以使交易相对人产生相信该印章为真实的合理信赖。《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代理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案涉《租赁合同》是胡某为600MW工程施工而以××建设有限公司名义与廖某所签,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在胡某退出后,××建设有限公司授权他人接管,由此证明,即使胡某以××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接600MW工程属于无权代理,但该公司事后亦予以追认并对该项目实际行使了管理权,因此胡某与××建设有限公司对于600MW工程仍构成挂靠关系,法院最终认定:胡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其行为后果应由××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风险,法官建议如下:
一、允许他人挂靠需慎重。挂靠方的行为对被挂靠方可构成表见代理,挂靠方不得以自己未经授权为由拒不承担相关责任。
二、如若同意他人挂靠,请谨慎授权挂靠方对外签订合同,作出承诺、代为结算等的权利。确需授权的,最好是列明挂靠方可作某一事项的特别授权,尽量避免作涵盖多项事物甚至所有事项的概括授权。
(供稿人:新兴县人民法院刘春春李锦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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