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以死”威胁设障碍

云浮日报 2018-10-23 07:36

【案情回放】

原告罗某飞(男方)与被告(女方)于1998年9月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双方于1998年10月28日在罗定市太平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先后生育两儿一女(小儿子已病故)。婚后,原告长期外出工作,被告则在家工作和带孩子。2009年左右,原告怀疑被告有婚外情,导致双方经常发生争吵。之后,原告便较少回家,夫妻双方长期分居两地。2010年3月11日,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离婚请求。判决后,原告又分别于2014年1月、2014年10月和2015年9月三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均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2017年6月1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因原、被告双方在离婚后经济帮助款金额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

一、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离婚后,儿子罗某龙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女儿罗某映由被告抚养,由原告自本判决生效当月起每月支付女儿罗某映抚养费400元,直至罗某映十八周岁止。

三、夫妻共同财产:摩托车一辆、洗衣机一台、大床一张、梳妆台一张、衣柜一只、沙发一套(5件)、电视机一台、热水器一台,归被告谢某贤所有。

四、坐落于罗定市太平镇某村的一幢两层半钢筋水泥结构楼房由被告及子女罗某龙、罗某映共同居住使用。

五、由原告罗某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离婚后经济帮助款30000元给被告谢某贤。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没有提出上诉,本案现已生效。

【法官点评】

陈建光虽然该案是一宗普通常见的婚姻家庭纠纷,但这种纠纷确是最难解决,最耗时间的纠纷。由于女方情绪比较激动,且偏激,并多次在法庭上或通过电话、信件等声明,如果法院处理不当,便要自杀或伤害自己小孩等过激行为,影响较大。法官为慎重处理,因此曾四次判决不准离婚。一般存在这种纠纷的家庭中,大部分都有一方比较偏执,不是很好沟通,不同意离婚一方的主要想法就是为了通过这种方式,让对方妥协,从而达到某种目的,或者没有目的,干脆就是以两败俱伤的方式,让双方都不好过。

原告第五次提起诉讼时,罗定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派出多名干警与当地政府、司法所以及妇联的同志多次上门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且用“慢工”,给双方一个冷静期,背靠背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并走访当事人的近亲属、邻居,了解夫妻双方的基本状况,根据把握“心结”对症处理。特别在财产分割的处理方式上,无法认定共同财产的数额,而且都是女方处在弱势地位,不清楚对方的财产,即使知道也无法举证。由于女方生活在农村,还要照顾小孩,因此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到弱势一方在照顾家庭方面所付的努力,特别对家庭贡献较多,无房屋居住,无固定收入的以及离婚后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一方要予以特别关注,在处理共同财产时要尽量劝说或者判决强势一方给予相应的补偿,以此彰显公平。双方对本案的判决结果服判息诉,且达到了最佳的效果。该起案件是罗定法院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一个成功案例,很有意义。

面对现在如此之多的婚姻家庭纠纷,因此法官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过程中,要秉承“能调则调,多调少判”的审判宗旨,认真化解矛盾,努力将离婚案件带来的社会矛盾降到最低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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