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励投资 优惠用地 资助创新 “外资十条”含金量更高
外资十条修订版 助力广东经济 10
羊城晚报记者 马汉青 陈泽云
《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简称“外资十条”修订版)近日正式发布,“外资十条”修订版针对外商在财税、用地等方面的核心关切提出十条务实管用的措施,“含金量”很高。羊城晚报记者14日采访了广东省商务厅等部门,就相关热点作解读。
加大利用外资财政奖励力度
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奖励,以分配利润再投资的奖励
对外商投资实体经济项目达到一定规模的,按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外资十条”修订版提出:2017年-2022年,对在广东设立的年实际外资金额(不含外方股东贷款,下同)超过5000万美元的新项目(房地产业、金融业及类金融业项目除外,下同)、超过3000万美元的增资项目和超过1000万美元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省财政按其当年实际外资金额不低于2%的比例予以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本条政策奖励对象主要为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和经认定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
比如,某医疗器械制造企业2017年3月设立,当年实际外资为6000万美元;2018年实际外资为3000万美元;2019年实际外资为1亿美元,其中外方股东借款为2000万美元;2020年实际外资为8亿美元。假定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为1?6.6,按最低2%的奖励比例,该企业2017年可获省财政奖励资金为792万元(6000×6.6×0.02),2018年为0元(未达到奖励标准),2019年为1056万元[(10000-2000)×6.6×0.02],2020年为1亿元(最高奖励1亿元)。
对在广东的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视其财政贡献情况安排财政奖励。“外资十条”修订版提出:外资跨国公司总部或地区总部对省级财政年度贡献首次超过1亿元的,省财政按其当年对省级财政贡献量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1亿元。
“外资十条”修订版还鼓励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再投资,凡投资环节对地方财政产生贡献的一律给予奖励。提出:2018年-2022年,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在广东再投资项目,由省市给予奖励,其中省财政按项目投资环节产生的省级财政贡献奖励所在地政府,用于支持外商在广东扩大生产经营、新投资广东鼓励类项目等。
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用地保障
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
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实体经济降成本十条”的用地优惠政策。“外资十条”修订版提出: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按《广东省降低制造业企业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简称“实体经济降成本十条”)规定享受用地有关优惠政策。包括:对制造业外商投资企业工业物业产权,允许按幢、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用于引进相关产业链合作伙伴的产业项目;对外商投资省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的70%确定等。
由省统筹安排重大外资项目用地指标。根据《广东省重大产业项目计划指标奖励办法》规定,对投资规模、投资强度满足如下条件的项目:位于广州、深圳市的,投资规模不低于12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400万元/亩;位于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市的,投资规模不低于10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380万元/亩;位于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云浮市的,投资规模不低于8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50万元/亩;位于省产业园范围内的,投资规模不低于6亿元、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用地规模300亩及以下部分用地指标由省按80%的比例给予奖励,用地规模300亩以上部分由省按60%的比例给予奖励,对位于广深科技创新走廊范围内的奖励标准相应上浮10%,对投资20亿元以上、符合投资强度要求并完成供地手续的重大外资项目,省全额奖励用地指标。同时,各地引进重大外资项目但当年用地指标确有不足的,可按规定向省申请预支奖励计划指标。国家级开发区和省级开发区、产业转移园区(产业转移集聚地)建设的高标准厂房和工业大厦,经所在地地级以上市政府确认其容积率超过2.0并提出申请后,所使用的用地计划指标可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退还,切实保障重大外资项目用地。
支持外商投资企业研发创新
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择优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
解 读
对符合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给予财政资助。按照“外资十条”修订版,一是省财政对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择优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
二是根据2017年年底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13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快新时代博士和博士后人才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博士后工作站、两院院士工作站的,最高资助100万元。
三是对在广东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且未获得过企业技术中心财政资金支持,具有较强的技术实力或者较高的科研水平、健全的财务管理结构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的外资研发机构(建筑类企业除外)给予资助。
此外,对于世界500强企业在广东新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省市政府将视项目实际情况按照“一项目一议”方式,在财政、土地、产品市场准入、产业发展基金等方面给予个性化的支持。
在落实外资研发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方面,按照“外资十条”修订版,一是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和采购国产设备给予免、退税。对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可向直属海关申请办理进口免税手续和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具体认定细则详见省商务厅等部门制定出台的《广东省外资研发中心免税进口设备资格审核认定办法》。
二是对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等给予免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三是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所得税优惠。对经省级科技、商务、财政、税务和发展改革部门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此前,广东省仅广州、深圳市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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