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茂彬、韦小梅: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诉被告陈茂彬、韦小梅、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17)粤5302民初2017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陈茂彬、韦小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借款本金353311.47元及利息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浮分行对被告陈茂彬、韦小梅位于云浮市区环市西路恒大城60栋二十五层2503号房在上述第一判决项的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判决项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6842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公告费1120元,合共10382元由被告陈茂彬、韦小梅、恒大地产集团云浮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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