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价金额和等价货物孰优先归还?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29日,被告黄某向原告张某借取33.92立方米的银白龙石材荒料三块。被告黄某当日立下《借据》一份交由原告张某收执。《借据》载明:今借到张亚华银白龙荒料共叁个,合计方数33.92立方(叁拾叁点玖贰立方),定于2014年5月1日前归还,如到期不归还的每立方按陆仟元计算。(按运到云浮市的银白龙荒料挑选。如荒料花纹挑选不对与本人无关。如不满意的,取回原来的三个荒料)。逾期后,被告黄某既没有归还石材荒料也没有支付对应金额给张某。
【法官说法】
原告张某依约将石材荒料交付给被告黄某使用,到期后被告却没有依约返还石材荒料,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黄某违约后承担的违约责任是赔偿203520元还是归还同等价值的银白龙石材荒料。从《借据》分析,一旦被告不按时归还石头荒料,则按每立方米6000元的价格乘以合计方数33.92,共计203520元归还给原告。事后被告黄某辩解可以归还原来的石头荒料,但是其既没有依约归还,也没有及时办理提存手续,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来的石头荒料依然如初。因此,被告黄某支付203520元较为妥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规定,本案中被告黄某逾期未归还借用的石材荒料已属违约行为,且被告也没有提供同等价值的银白龙荒料给原告张某挑选,故原告主张被告按双方约定的每立方6000元,计付33.92立方的银白龙荒料款项203520元,合法合理,应予以支持。
(供稿人:郭小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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