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打击力度不断加大 去年重刑率为同期刑案2.5倍 粤毒品犯罪案持续三年下降

南方日报 2018-06-21 08:48

“6·26国际禁毒日”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广东去年毒品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发布5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记者了解到,2017年广东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17561件,同比下降17.95%;今年1-5月审结4602件,同比下降32.52%。统计显示,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毒品犯罪案件连续3年出现下降。

近年来,广东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禁毒形势明显好转。2015-2017年,全省法院一审审结毒品犯罪案件分别为26995件31692人、21403件25982人;其中2017年一审审结17561件21407人,同比分别下降17.95%和17.61%,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直至死刑的2227人,重刑率为15.19%,是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2.5倍。其打击重点为:走私、制造、大宗贩卖毒品等源头性犯罪以及毒枭、职业毒贩、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先后成功审理了汕尾蔡昭荣、蔡楚标、田晓波等贩卖、制造毒品一案(涉案甲基苯丙胺60余千克)等一系列重大影响案件,并对其中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

“近年来,广东的毒品犯罪仍是以制毒、贩毒为主,新类型毒品犯罪的出现也逐渐增多。”广东高院刑一庭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广东毒品犯罪的高发态势虽然得到有效遏制,但部分地区毒情仍然严峻。”

另据了解,广东法院着眼打击新类型毒品类型案件,根据最高法院要求,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广东高院先后对涉氯代麻黄碱等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及裁判标准进行了统一,并对实践中存在的刑罚适用难题、新类型毒品量刑标准等法律适用疑难问题加强研究,出台指导性意见。

南方日报记者祁雷通讯员曾洁赟任玲霞林婷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巨大被判死刑

蔡昭荣、蔡楚标商谋合伙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用于贩卖,由蔡楚标提供制造毒品所需的资金52万元和制毒场所,蔡昭荣负责具体操办制造、贩卖毒品的事宜。两人2个月时间陆续造出毒品甲基苯丙胺一批,部分由蔡昭荣在制毒期间贩卖给他人。其中,蔡昭荣通过电话与田晓波商定毒品交易事宜,以人民币50万元的价格将40千克毒品贩卖给田晓波,后侦查机关在“雷霆扫毒”行动中抓获蔡昭荣,从其住处查获3350克氯胺酮、133.70克甲基苯丙胺。随后,田晓波也被抓获归案,侦查人员在其出租屋查获0.46克甲基苯丙胺、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的药片状物共计35.7克。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人蔡昭荣、蔡楚标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田晓波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蔡昭荣、蔡楚标贩卖、制造毒品数量大,田晓波贩卖毒品数量大,且在各自参加的共同犯罪中,均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分别依法判处三人死刑。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了死刑复核。

典型意义??

广东省法院始终坚持对毒品犯罪从严惩处的方针,重点打击制毒、大宗贩毒等源头性毒品犯罪、跨境走私大宗毒品犯罪和毒情严重地区毒品犯罪。本案中蔡昭荣、蔡楚标、田晓波制造、贩卖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对三人判处死刑并核准死刑,充分发挥了刑罚的威慑作用。

基本案情??

花季少女参与贩卖、制造毒品被判刑

李梓灿、张其武(另案审理)商量共同制造贩卖毒品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俗称“奶茶”)。未成年人陈某梅在明知制造毒品用来贩卖的情况下,仍受纠集参与共同制毒,负责剪开制毒原料包装及包装制好的毒品。随后,李梓灿与陈某梅一起将制成的毒品中的442.4克带到罗定市海关大楼附近交给张其武,当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张其武处缴获442.4克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在陈某梅的手袋内缴获91.3克的可疑毒品均检出3,4-亚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成分。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陈某梅的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陈某梅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主动坦白,且是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梅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自身辨识能力弱,对毒品的危害性、违法性缺乏警觉,容易受外界的不良环境暗示和诱惑而沾染毒品。本案警醒未成年人要远离毒品,未成年人监护人要加强教育监管,全社会共同筑牢未成年涉毒防护墙。对于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出售毒品的,法律将从重处罚。

基本案情??

“水客”走私“止咳水”入境获刑七个月

被告人刘晋铭(香港永久居民)乘坐直通车从香港到广州东火车站入境时,走无申报通道,被海关从行李中查获3瓶用可口可乐瓶装的棕黑色和黄色液体。经检验,上述液体合计2240.16克,均检出含可待因,含量总量约为1.64克。

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晋铭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毒品可待因约1.64克入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从轻处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典型意义??

近年来,止咳水在青少年群体中滥用成瘾问题日益突出。携带含有可待因的“止咳水”等物品入境而未依法向海关申报的将涉嫌走私毒品罪。近年查处的同类案件多为被告人在香港购买药品携带入境,且绝大部分案件被告人携带止咳水入境并非自身使用,而是为了赚取“带工费”,多为“水客”行为。本案警醒大家,来往港澳或者出境旅游切勿为了赚取“带工费”而被不法分子利用,帮人带货入关,否则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基本案情??

男子毒驾致学童二死一伤被判死缓

邱浩驾车与朋友在市区游荡,并通宵吸毒,直到隔天凌晨才送朋友回家,然后再独自驾车回住处。当车辆途经某小学门口路段时,邱浩逆向、超速以85.5公里的时速驾驶车辆撞飞上学途中的学童谢某、古某、黄某,致谢某、古某当场死亡,黄某骨折(一级轻伤)。碰撞后,车辆仍急速行驶,在离现场不远处又碰撞道路指示牌、广告牌等,直到车辆损坏无法行驶。巡警抓获弃车的邱浩,经抽血送检鉴定,邱浩的血液中检出MDW(4,5-亚甲双氧苯丙胺)、MDMA(3,4-亚甲双氧甲基苯丙胺、摇头丸)和氯胺酮成份。公安机关当场从涉案汽车上缴获氯胺酮1.23克,“开心水”一小瓶(20毫升)[含MDA、MDMA、咖啡因成分]。

广东高院二审认为,被告人邱浩通宵达旦吸食大量毒品,认识到其因彻夜吸毒而自控力严重下降时,仍驾车在公共场所四处兜转,导致发生严重事故,说明其主观上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予严惩,据此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典型意义??

吸毒人员吸食毒品后所产生的精神极端亢奋甚至妄想、幻想症状,会导致判断力低下甚至完全丧失判断,近年因吸毒导致的“毒驾”、杀人、抢劫等恶性毒品次生犯罪高发,社会危害性突出。本案是一起典型且情节特别恶劣的“毒驾”案件,法院综合考虑其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依法对其从重判处死缓刑,体现了对当前“毒驾”等毒品次生犯罪依法从严惩处的态势,吸毒者应从中得到深刻的警醒。

基本案情??

吸毒产生幻觉持刀捅人致人死亡被判死缓

被告人黄志钦长期吸食毒品,曾因吸毒被诊断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2015年4月13日,上诉人黄志钦在广东省东莞市务工期间因吸毒致幻损坏工厂电脑而被送回中山市。同年4月16日下午,黄志钦在家中产生幻觉,持菜刀向母亲林某心连砍数十刀致其当场死亡。黄志钦杀人后持刀出门,威胁路人杨某良,抢走其助力车逃窜,随后焚烧助力车,打砸路边大排档。

中山中院查明,经鉴定,被告人黄志钦患有“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病性障碍)”,此次作案时处于发病期,其辨认能力丧失(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亲属向法院提交谅解书,请求对其从轻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志钦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抢劫罪,鉴于被害人亲属对其表示谅解,且黄志钦归案后有悔罪表现,遂依法从轻判处黄志钦死刑,缓刑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典型意义??

毒品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抑郁,甚至幻觉、被害妄想等症状,进而导致其自伤自残或实施暴力犯罪。本案就是一起因吸毒而产生幻觉的典型案例。由于吸毒属自陷行为,故在对吸毒者作案后进行责任能力鉴定时通常被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法院在对此类被告人进行裁判时,也通常不会考虑行为人因吸毒而导致辨认能力或控制能力下降对其从轻处罚。吸毒不仅严重伤害吸毒者个人身体,对家庭、他人和社会也具有严重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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