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江市“阳光通”商事主体智能办照系统办理登记业务的实施办法
为提高商事主体登记效率和便利化水平,全面推广商事主体智能办照系统办理登记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阳江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通过阳江市“阳光通”商事主体智能办照系统(以下简称智能办照系统,含微信办照系统、“银政通”一体机智能服务系统等)办理的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在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商事登记业务。
二、业务种类。申请人登录智能办照系统办理登记业务,商事主体类型包括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包括设立登记、变更(备案)登记、注销登记。
三、办理程序。申请人通过智能办照系统提交商事主体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系统分为智能审核登记和人工审核登记,系统通过标准化数据采集和系统自动比对对申请文件和电子签名进行自动校验审核;系统无法自动校验的,自动转入人工审核环节。各登记机关要安排专人及时处理办件,并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设立登记商事主体申请人可通过实体窗口或选择自助机打印方式领取纸质营业执照。变更登记业务和注销登记业务涉及向登记机关缴回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到实体窗口缴回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回收后,办理变更登记业务的申请人可通过实体窗口或选择自助机打印方式领取纸质营业执照和核准变更登记通知书,办理注销登记业务的申请人可通过实体窗口或选择自助机打印方式领取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纸质营业执照或核准通知书也可通过邮寄方式领取。
四、不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商事主体智能办照系统办理登记业务:
(一)申请人不按规定方式通过智能办照系统提交电子申请材料的;
(二)申请人不按规定方式进行身份认证和电子签名的;
(三)需要提交前置许可证书、公证认证文件、审批文件、司法文书等第三方认证文件的;
(四)申请人办理迁入迁出登记事项的;
(五)股权、其他投资权益被人民法院冻结的。
不适用智能办照系统登记的,申请人应当以其他方式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五、名称申报。申请人登录智能办照系统申报商事主体名称时,直接在智能办照系统进行商事主体名称自主查询、比对、判断、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已经申报登记的商事主体名称,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予以纠正。
六、经营范围申报。申请人登录智能办照系统自主选择一般经营项目和许可经营项目。登记机关根据《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动态调整和管理“商事主体经营范围库”。
七、住所(经营场所)申报。除了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的情况,申请人可通过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办理登记,并承诺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材料。
八、清税事项核验。在实现智能办照系统与税务部门系统对接后,系统自动核验商事主体清税证明等涉税信息,无需申请人另行提交清税文书等材料。
九、电子签名。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上加具电子签名,即视为其有效身份已经确认,申请文件中的全部内容已经申请人确定。电子签名人对依法签名的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电子档案管理。登记机关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将商事主体在智能办照系统登记过程中产生的电子文件整理为电子档案,依法进行存储、管理和使用。加具电子签名的电子文件、电子档案与纸质形式材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人工复核。通过智能办照系统办理的商事主体登记,各登记机关要建立人工复核工作制度。智能办照系统上线试运行期间,要安排工作人员在商事主体完成登记后3个工作日内全面完成人工复核工作。在智能办照系统稳定运行后,各登记机关按一定的比例抽取商事主体名单并限时完成人工复核工作。通过人工复核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有不当的登记事项,登记机关应及时联系申请人予以纠正并开展后续处理。
十二、监督管理。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商事主体登记,填报登记信息,提交申请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虚假材料、隐瞒事实等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因提供虚假信息或虚假材料骗取登记或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网上签名骗取登记的,被侵权人可向登记机关举报,登记机关根据调查结果依法处理;被侵权人也可依法向公安机关举报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人提起诉讼,登记机关根据公安机关处罚决定或人民法院判决依法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阳江市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系统办理登记业务实施办法〉的通知》(阳市监规字〔2019〕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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