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江市“阳光通”商事主体智能办照系统办理登记业务的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实施办法》出台背景及其必要性
近年来,商事制度改革取得显著成效,营商环境大幅改善。实施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简化企业登记手续对于降低市场准入门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进一步巩固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成效具有重要意义。
在全省推行商事登记业务全程电子化的基础上,建设阳江市“阳光通”商事主体智能办照系统(以下简称“智能办照系统”),在已建成的阳江市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系统扩大了申报主体的范围。因此,有必要结合阳江市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制定《阳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阳江市“阳光通”商事主体智能办照系统办理登记业务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实行符合阳江实际的全程电子化商事登记模式提供制度保障。
二、《实施办法》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
(六)《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
(七)《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八)《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九)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阳府〔2019〕32号)
(十)《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转发工商总局 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的通知》(粤市监〔2019〕7号)
三、《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一)确定智能办照系统办理登记业务的商事主体类型和业务种类。此次智能办照系统办理登记业务的商事主体类型包括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资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包括设立登记、变更(备案)登记、注销登记。
(二)确定智能办照系统的办理程序。智能办照系统分为智能审核登记和人工审核登记,数据符合标准化的系统进行智能审核登记,系统无法自动校验的,进入人工审核环节。同时,规定申请人通过实体窗口、选择自助机打印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纸质营业执照或核准登记通知书。
(三)确定智能办照系统填报与申请的有关要求。《实施办法》的第五条“名称申报”、第六条“经营范围申报”、第七条“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对申请人在申请填报过程中涉及的几个重要登记事项作出有关规定和要求。
(四)确定智能办照系统的清税事项核验。《实施办法》提出实现智能办照系统与税务部门系统对接后,系统自动核验商事主体清税证明等涉税信息,免于申请人提交清税证明等材料,利用技术手段,提升注销登记便利化,切实贯彻国务院有关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
(五)确定建立人工复核制度。登记机关通过人工复核或通过其他渠道发现有不当的登记事项,可以及时联系申请人予以纠正并开展后续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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