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法院司法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典型案例

阳江日报 2021-05-24 12:02

编者按

近年来,阳江法院充分发挥司法促发展、稳预期、保民生作用,坚持将司法裁判与惠企利民政策相衔接,稳住经济基本盘,兜住民生底线,审结了一批司法服务“六稳”“六保”典型案件,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司法服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

案例一

阳江某集团公司破产清算案 ——

平稳化解群体性案件的社会稳定风险

【基本案情】阳江某集团公司是1994年12月29日成立的国有控股非上市股份公司。根据债权人的申请,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该公司主营业务为冷却塔安装及维护,受理破产申请时已处于停产停业状态,固定资产厂房大部分已残损和成危房,多数机器设备已锈蚀残坏严重,不能再恢复生产经营。停产停业后大批职工需安置,公司拖欠债务较多,且大部分财产设置了抵押权,其资产负债率达151.66%。

【处理结果】清算过程中,为更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法院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催收阳江某集团公司的债权,通过诉讼、执行方式收回债权和地租赁费1055万余元,对该公司土地及40处房产(厂房)进行公开拍卖变现,增加债权人可供分配受偿金额。经4次债权裁定分配受偿,普通破产债权人受偿率为23.37%,妥善安置436名劳动人员,支付职工安置费1851万余元。至2020年12月10日,破产清算工作全部完成,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本破产案历经近10年,该公司历史遗留问题多,涉及职工人数多,公司组成、变更情况复杂,债权债务年代久远且繁杂。法院监督和指导破产管理人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催收公司债权和变现资产,提高了债权清偿比例,最终436名工人妥善安置,普通破产债权人受偿率较高,避免了清算程序中由政府替企业买单,国家遭受严重损失的后果发生,切实维护了经济秩序稳定和社会和谐。

案例二

关某等99人诉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快速妥善化解群体性劳动纠纷

【基本案情】该系列案件的99人均为阳春市某公司的员工。2020年3月15日,被告阳春市某公司作出《关于受中美贸易战、新冠肺炎病毒疫情双重影响造成公司停工停产,关停倒闭清算结业破产的通知》,该99名员工得知上述通知后,多次要求被告妥善处理相关补偿问题,被告未予履行。原告向阳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年5月26日,该仲裁委员会裁决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驳回了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99名原告不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处理结果】立案受理99个系列案后,阳春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阳春市某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给99名原告。判决后双方均服判,现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同一用人单位的系列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涉及人数较多,容易引起群体性纠纷。阳春法院善用小额诉讼程序, 99个系列案件在短短几天内完成了法律文书制作、送达工作,公正高效化解纠纷,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三

蔡某集资诈骗案——

依法严惩非法集资犯罪

【基本案情】2018年5月起,被告人蔡某以从事手机生意需要投资款为由,承诺每月以8%-12%不等的分红返利,通过微信朋友圈及口口相传的形式向社会不特定人员筹集资金。2018年5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蔡某通过上述方式,共计筹集资金2670783元,并陆续返还本利804050元,剩余1866733元资金未能归还。

【处理结果】阳东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使用诈骗方式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鉴于被告人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蔡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典型意义】集资诈骗是近年来人民法院重点打击的金融犯罪,犯罪分子采取非法集资方式骗取钱财,不仅给人民群众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也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人民法院通过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惩集资诈骗类犯罪,提高公众法律意识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对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金融管理秩序和保障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四

许某等及其公司生产销售病死猪肉案——

依法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基本案情】被告人许某、林某于2018年注册成立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2019年5月,被告人租赁阳江市闸坡镇某公司的定点屠宰场屠宰生猪,雇请被告人黎某等10人负责收购生猪及屠宰业务。同年6月起,被告深圳某公司在阳春市岗美镇等地收购各种肉猪、淘汰母猪、病死猪到闸坡镇进行屠宰及切割并进行销售。至2019年11月5日被公安机关查处时止,被告深圳某公司共收购死猪51头。其中46头已屠宰切割,与其他猪肉混杂存放到冰库,期间共出库对外销售了222654斤猪肉等。经抽样鉴定,检测结果显示部分猪肉样本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处理结果】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及其主管人员许某、林某,直接责任人黎某等10人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深圳某公司罚金200万元,被告人许某等人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至七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是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典型案件。被告人明知是病死猪肉,仍向不特定消费者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在触犯刑法的同时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予严惩。该案彰显了人民法院对涉食品安全领域犯罪“零容忍”的决心,有力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案例五

叶某诉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

妥善化解农村土地纠纷

【基本案情】 叶某与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签订《土地流转(转让)协议书》,某公司将F059号土地作价291840元转让给叶某。签订合同后,叶某支付145000元给某公司。2020年8月19日,叶某以案涉土地属于某村民征收土地的拆迁安置地,权属不属于某公司,某公司无法将案涉土地交付给其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某公司解除协议及公司返还购地款145000元及利息。

【处理结果】阳西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涉及的土地位于某村于2002年为解决人口增长用地需求增加而建设的新村中,某村委会为自筹资金建设新村,通过转让部分土地给投资者的方式来建设,投资者几经转换,最终流转到某公司。由于时间跨二十年之久,多番变化,导致案情复杂,审理难度较大。在充分了解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法院经释法析理,促成双方于2020年12月4日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调解结案。

【典型意义】本案涉农村建设群体利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牵连众多购地民众及农村投资者等多方利益,社会影响面广、当地群众关注度高。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的形势下,人民法院坚持调解优先,积极疏导当事人协商沟通解决纠纷,有效化解重大维稳隐患,促使农村建设合法化、规范化,有力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保障阳江乡村振兴、农村建设安稳推进。

案例六

刘某诉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妥善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租赁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刘某为海陵岛某楼盘房屋的所有权人, 2018年7月,刘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委托租赁服务合同》,约定某公司为刘某的房屋提供物业及附属设施在线租赁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合同期限为5年。2020年4月,刘某以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租赁收益,且单方通知其解除合同,已构成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尚欠租赁收益及违约金共3万多元。诉讼中,某公司辩称由于疫情防控的不可抗力原因,其解除合同有法律和事实依据。

【处理结果】江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海陵岛经营酒店管理行业的某公司受到了新冠肺炎疫情的较大影响,但当时疫情的影响已逐渐降低,到2023年才合作期满的合同并非完全无法履行。结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涉疫情案件指导意见,为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法院向双方释明诉讼风险,最终双方于2020年7月达成调解协议,本案调解结案,双方继续履行原合同。期间,法院还调解了冉某某等人诉某公司的6件同类型租赁合同纠纷。

【典型意义】本案是受疫情影响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在疫情防控形势持续向好,企业和个人的复工复产正有序推进的时期,法院秉持“保市场主体”理念,成功调结7宗以同一公司为被告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有效减少疫情对房屋租赁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维护房屋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和长约合同的稳定性,防止因简单判决违约或解除合同,导致双方利益失衡甚至企业倒闭。

案例七

彭某与何某、阳春某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

依法维护违法分包中农民工权益

【基本案情】阳春某建筑公司是工程项目的总承包方,该公司的项目经理陈某把工程项目中的劳务专项工程以包工包料的形式转包给冯某、何某施工完成,何某又将其中的室内做砖、外墙批灰贴纸皮砖等分包给覃某承包,后覃某将外墙批灰贴砖、内墙批灰工作转包给彭某,彭某与彭某祥、彭某秋、单某共同施工完成。何某与彭某结算时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对尚欠的工人工资由何某出具《欠条》给彭某执存。因尚欠的工人工资未能结清,彭某诉至法院请求何某、阳春某建筑公司付清尚欠的工人工资及逾期付款利息。阳春某建筑公司以何某向其出具的“所有工人工资已全部支付完毕”等内容的《承诺书》主张为由免除付款责任。

【处理结果】该案经阳春市人民法院一审,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均认为何某与彭某就已完成的工程量进行了结算并出具《欠条》确认尚欠款项及付款期限,何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偿还责任,而阳春某建筑公司作为总承包单位将涉案工程层层分包给无承接建设工程资质的个人施工,违反了建筑法“禁止违法分包”的强制性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阳春某建筑公司对何某拖欠彭某等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农民工工资的劳务合同纠纷。法院通过对案情“抽丝剥茧”,还原各方之间的关系,认定违法分包的法律责任不受总承包企业是否支付工程款而免除,也不受总承包企业与农民工无直接合同关系的影响。让彭某等农民工的工资权益得以实现,为违法分包的建筑企业指明了用工风险,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八

意大利某公司、香港某实业公司与阳江市某科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

依法保护涉外、涉港企业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意大利某公司、香港某实业公司与阳江市某科技公司两宗买卖合同纠纷案,根据生效裁决,阳江市某科技公司应向上述两公司支付合计逾五百万元货款、利息等。因阳江市某科技公司没有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上述两申请执行人依法向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法院依法在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阳江市某科技公司名下位于阳江市某科技园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拍卖成交后,该公司始终不配合拍卖财产的交付工作。法院拟实施强制清场腾迁。

【执行结果】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协调,与联动部门察看现场、与工人面对面交流,促使工人理解支持法院工作;耐心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强调拒不迁出执行标的物的法律后果,促使其主动履行。经反复磋商,被执行人主动将执行标的物交付买受人管理、使用,两案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依法保护胜诉涉外、涉港企业合法权益的执行案件。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利用刚性的执行手段,着力保护涉外、涉港企业的合法权益,同时秉持公正、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从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出发,促使被执行人实现从“失信”到“守信”的转变,增强了涉外、涉港企业的投资信心,有助于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助力地区“六稳”“六保”。

文字/蔡旻霏 刘小婷 王带许 林静娴 黄业盼 林利智 李族民 詹礼迪 冯馨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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