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手机软件信息实施贷款诈骗案
[摘要]市金融消费纠纷典型案例之四十一
■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11日,阳江农商银行辖内某支行受理了2笔“悦农e贷”申请,对2名申请人提供的手机“粤省事”小程序上显示的工作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近一年的公积金缴存明细等信息进行多渠道的交叉核验,发现资料失实,同时也发现申请人提供的“工作证明”公章也属于伪造印章情形,即时拒绝申请人贷款申请,并组织事实材料向公安部门报案处理。
■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本案中,申请人涉嫌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机构贷款的行为有可能违反《刑法》相关规定。
■ 案例启示
在金融创新的大背景下,金融科技与互联网金融迅速崛起,大数据风控逐步普及的同时也带来了外部欺诈风险增大的问题。一是消费者要保持理性和初心,遵循金融风控逻辑和客观发展规律;二是金融机构要强化创新源头控制和规范运作,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三是金融机构要注重风险管理的有效性、策略性,以及与业务经营的匹配性,持续完善风控管理体系,强督执行对借款人申请资料的多渠道交叉验证手段,明确岗位职责和业务操作规范,并及时总结涉嫌外部欺诈骗贷的人员特征和行为特征,组织业务培训,切实提升业务人员对外部欺诈的警惕性和反欺诈能力。
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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