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领取《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告知书》的公告

阳江日报 2021-03-25 01:20

阳江市丽晶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司于2014年4月17日公开竞得位于阳江市市区波陵园一街西侧、新雅花园用地北侧地段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原阳江市国土资源局与你司于2014年5月4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441701-2014-000030)。宗地竞得并签订合同后,你司未按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土地出让金,经我局多次催告,你司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我局已于2016年11月24日在《阳江日报》刊登了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公告。现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四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三十条规定,解除双方于2014年5月4日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你司缴纳的定金人民币173万元依规定不予返还。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公文,我局多次联系通知你司(法定代表人:吴王许)来对接相关事项,但你司一直不予配合,也不提供新的固定办公地点,且拒收挂号邮寄的公文《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告知书》。现就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事项予以公告,限你司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领取《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告知书》(地址:阳江市江城区三环路40号市自然资源局),逾期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阳江市自然资源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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