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人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摘要]江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宗电信网络诈骗案
阳江日报讯(记者/梁驰)近日,江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中、丁某松等54人利用电信网络技术诈骗案件进行一审宣判,涉案金额超200万元,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据了解,2018年3月,被告人刘某中、丁某松等人商议成立“公司”,向他人购买各证券公司客户的身份信息,安排员工冒充证券公司的客服人员向被害人拨打电话,在取得被害人信任后,拉被害人入所谓的“股民微信交流群”。当微信群内的人数达到100人至150人不等时,刘某中等人即将该微信群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黄某胜及其他人,非法获利260万余元。被告人黄某胜等人则通过购买的微信群实施诈骗,安排被告人王某等人在微信群分别扮演股票分析师、受益客户大唱双簧,骗取被害人到非法平台投资“炒股”,进而从被害人在该平台炒股产生的“交易手续费”“配资利息费”及被害人的炒股损失中赚取提成,骗取被害人21万余元。在2018年11月,被告人刘某中、丁某松等人决定由被告人刘某翠将所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以每条1.5元的价格进行贩卖,截至案发之日,共贩卖公民个人信息达17万余条,非法获利34000元。
江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中、丁某松等49人向他人购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明知他人有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积极提供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某中、丁某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其余47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被告人黄某胜等5人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支付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胜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等4人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江城法院遂依法分别判处主犯被告人刘某中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判处丁某松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40万元,判处黄某胜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四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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