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陈成进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陈成进在阳江市安宁路华侨新村1路南二巷前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我局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城行罚决字[2019]92001B号),限陈成进七日内自行拆除在阳江市安宁路华侨新村1路南二巷前所建设的300.2平方米违法建(构)筑物,并于2019年10月12日邮寄送达给陈成进。陈成进于2020年4月7日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一审判决,确认保留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效力,陈成进均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因此,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粤1704行初43号现已生效,陈成进逾期未履行已生效的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粤1704行初43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公告,限陈成进在公告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构)筑物。如逾期不拆除,我局将依法向市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拆除。
特此公告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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