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追砍后持刀反抗致对方轻伤 检察院认定正当防卫不予批捕事发阳江市阳西县,县公安局随后撤销该案件

新快报 2020-12-14 11:31

新快报讯见习记者黄嘉丰通讯员梁贻冲梁佩形报道双方冲突,谁死伤谁有理?答案是未必。近日,阳江市阳西县人民检察院对阳西县公安局呈捕的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认定为正当防卫,对当事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监督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在该案中,当事人李某在遭到林某等人追砍后,持菜刀反抗,致林某轻伤。

新快报记者从阳西县检察院了解到,11月13日,周某与李某在阳西县织篢镇某大排档发生口角,随后周某纠集林某等人前往大排档准备报复李某。林某等人持棒球棍、砍刀多次追砍李某等人,李某躲进厨房后,拿起厨房内的菜刀反抗,混乱中导致林某轻伤二级。随后,阳西县公安局以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请县检察院批准逮捕。

经审查,阳西县检察院认为周某和林某等人共同实施的不法侵害行为严重危及李某和他人的人身安全,李某为了其本人及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被逼退入大排档厨房后随手拿起菜刀进行防卫,造成不法侵害人林某轻伤二级,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阳西县检察院对李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并依法向县公安局发出《通知撤销案件书》。当天,县公安局撤销了李某故意伤害案。

与此同时,阳西县检察院认为周某因琐事与李某在大排档发生口角,为逞一时之能,借故生事,纠集多人持刀具、棍棒等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属于暴力行凶行为,情节恶劣,其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

12月1日,阳西县检察院依法向县公安局发出《通知立案书》。次日,县公安局对周某、林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进行立案侦查。

据了解,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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