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阳江日报 2020-11-30 16:4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建立兼容开放、公平竞争的交易市场,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质量,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阳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江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中央、省驻阳江单位,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进行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的交易活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由阳江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实行动态管理,其中制定、修订和变动应提交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委员会审核后报阳江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目录所涉及交易项目类别如下:

(一)建设工程交易;

(二)政府采购;

(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交易;

(四)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资产包括各种形态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产权指物权、债权、知识产权、股权,包括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租赁权等);

(五)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农村集体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

(六)海域使用权交易;

(七)海岛使用权交易;

(八)污染物排放权交易;

(九)河流资源交易;

(十)政府投资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

(十一)罚没物品、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处置;

(十二)其它可收益公共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

(十三)政府特许经营;

(十四)公共财政投资项目融资;

(十五)非财政性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

(十六)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资源是指前款各交易事项所含的项目、物品、服务、权益等资源。

第四条 公共资源交易的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包括有形交易平台和电子化交易平台。

第五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的服务机构为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法律、法规、规章等另有规定的,依规定执行。

凡纳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必须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平台之外无交易,依法及依照有关规定可以并且确需不进入公共资源平台交易的,按照有关规定由阳江市人民政府批准。选择市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应符合省、市有关规定。

第六条 公共资源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依法接受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接受电子监察系统的统一监管。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一节交易机构的职责

第八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运行服务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交易场所,不断健全交易场所功能,为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良好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二)受理阳江市各类交易委托,安排交易时间和场地,接受投标人、供应商或竞买人报名,进行交易见证服务,作出鉴证或成交证明书;

(三)会同监督管理部门核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及市场主体、中介机构资格,协助监督管理部门维护场所内交易秩序,配合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四)建立完善交易信息库,收集、存储和发布各类公共资源交易信息、企业信息、专业人员信息及政策法规等,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完善监控系统,为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督提供监管平台,按规定保存交易过程的相关资料。场所关键部位建立全方位高清视频音频监控系统,普通自动监控录像信息循环存储周期不得少于规定的时间,重要的交易过程信息记录则须采取措施长期存档;

(六)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完善有关专家库并会同实施有效管理,为评标专家提供良好的服务;

(七)建立完善基础数据库,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网络交易平台;

(八)市政府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九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加强业务规范化建设和队伍建设,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积极商相关管理机构制定完善工作规程,为各类公共资源统一进场交易提供专业周到的服务,做到设施完备、功能齐全、流程顺畅、服务优良和廉洁高效。

第二节 交易业务范围、交易方式、程序

第十条 阳江市规定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依法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一条 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建设工程项目,应依照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下列政府采购项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一)采购《阳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目录”的品目、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二)采购《阳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部门集中类目录”的品目,预算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货物、工程和服务的;

(三)采购《阳江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外目录的货物、服务和工程项目的政府采购限额100万以上(含100万)的;

(四)阳江市自行办理的协议(定点)供应项目的招标。

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部门集中类采购项目和分散采购项目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集中采购机构。

涉及社会公益性、保障民生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单位原则上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实施。

秘密级或者机密级政府采购项目,以采购人自行组织采购为主,采购人不具备自行组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依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为400万元。

第十四条 下列土地使用权交易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交易:

(一)商业、旅游、娱乐、写字楼、宾馆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的合营合作建房);

(三)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但必须依法经过批准,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四)为实现抵押权而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五)判决、裁定需要拍卖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明确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转让的其他情形。

经营性用地及工业用地以外的土地供地计划公布后,同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第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方式,依照土地使用权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新设立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的,除下列情形之外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网上交易:

(一)为实施国家出资勘查计划项目申请探矿权的;

(二)探矿权人依法申请其勘查区块范围内采矿权的;

(三)符合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和采矿权条件的;

(四)铀矿等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矿种的矿业权交易的。

第十七条 矿业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网上竞价方式,依照矿业权出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国有、集体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资产)转让,拥有国有、集体资产的公司制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上市公司)及其他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资产)的有偿转让,除在同一授权经营机构或企业集团内发生产权变动,或经依法批准免予进场交易的产权转让外,必须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 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协议转让的方式,依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国有集体资产交易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条 国有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以及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与流转,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一条 国有集体林地经营权及林木所有权交易,以及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与流转,采用公开招标、拍卖、网上竞价、公开协商的方式,依照国家、省、市林权制度改革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养殖用海、拆船用海、旅游及娱乐用海、盐业及矿业用海、港口及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的海域使用权出让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三条 海域使用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网上竞价的方式,依照有关海域使用权出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进行。

市场化出让无居民海岛使用权,应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具体程序依照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拍卖、挂牌有关规定程序执行。

第二十四条 污染物排放权交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排污权交易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道路、广场、绿地、水域、机场、车站、码头、会展场所、会议场所等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以及其它可收益资源开发权经营权交易,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共场所及设施广告设置权出让以及其它可收益资源开发经营权交易采用招标、拍卖、网上竞价等方式,有关程序参照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七条 司法、行政机关罚没物品处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涉讼国有集体资产(土地依第十五条处理)处置可以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八条 罚没物品、涉讼国有资产处置采用拍卖、网上竞价的方式,有关程序参照国有集体资产产权交易的办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 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车辆保管、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及服务投资者或者经营者,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BTO(建设-转让-经营)、BBO(购买-建设-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LBO(租赁-建设-经营)等形式的,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三十条 政府特许经营和基础资源经营权交易采用公开交易方式的,依照有关政府特许经营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一条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PPP项目)必须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并按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二条 非财政性公共资金购买物品和购买服务参照本办法政府采购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 国家、省、市规定的其它公共资源交易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的,交易方式和程序依相关规定。

处置村组集体资产资源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应当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方式和程序按资产资源的性质,参照相关资产资源交易方式和程序确定。

第三章 管理、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三十四条 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第三十五条 建立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局、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主要领导任副主任,市委编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统计局、市生态环境局、阳江市税务局、市国资委、市金融局、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单位分管领导任成员,委员会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工作中重大事项研究、决策和监督、协调,履行下列职责:

(一)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重大事项的领导、决策权;

(二)统筹、指导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三)组织界定公共资源范围,审核应进行市场化配置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目录;

(四)组织审核特殊情况下不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公共资源项目;

(五)统筹协调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第三十六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承担市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委员会日常工作,贯彻执行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对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城市和综合执法、公安、水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商务、工业和信息化等行政监督部门及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权限,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的相关业务的规划、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一)依法审查批准交易项目,或对交易项目审查备案,确保所主管的交易项目符合法律、我国政府加入的国际条约、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包括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并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二)现场监督交易活动,包括是否符合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三)受理对交易项目、相关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调查处理违法违规问题;

(四)受理、处理利害关系人对拟交易资源权益的异议;

(五)履行对专家、代理机构的监管职责;

(六)依法履行其它监管职责。

第三十八条 各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在公共资源交易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公职人员和其他履行公职的人员违法违规线索的,应当将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

第三十九条 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要根据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明确统一进场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组织、指导制定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工作规程、监督办法,落实相关部门监管责任。

第四十条 公共资源交易大厅设立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各相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各自监管职能,根据交易活动的实际需要,派员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单位联合办公区工作,现场监管各类交易活动。

第四十一条 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中的资金监管,确保公共资金管理和使用依法合规。

审计机关要把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列入审计范围,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安全和效益。

第四章 评审专家的抽取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二条 纳入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内管理的交易项目(不包括政府采购项目),其评标评审专家应当从统一的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中按规定抽取。

第四十三条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健全专家抽取管理制度,实行专家全面可追溯性文档,确保专家抽取使用各项记录内容标识规范和可追溯查询。

第四十四条 评标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标评审现场管理规定,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加强对专家评标评审活动进行监督。

阳江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根据《广东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和评标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将专家履职负面行为信息,在评标评审结束后15日内报送省专家库日常维护机构。

第四十五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抽取除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情形外,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省财政厅设立的“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按规定程序抽取评审专家。

第五章 代理机构的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有关行政管理、监督部门要建立完善代理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代理机构预选库,实行代理机构遴选制度,建立和完善代理机构行业自律机制。

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加强对代理机构的规范管理和信用评估,促使代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平等竞争。

第六章 交易市场信用体系的建设

第四十七条 相关部门全面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公共资源交易各类市场主体不良行为标准、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信用评价办法,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和诚信体系信息的收集发布制度。

第四十八条 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管理权限和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对本地区参与公共资源交易各方主体建立信用档案,收集、审核、记录从业单位和人员的信用信息。依托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管理系统),推进信用信息的综合检索网络平台建设,逐步实现行业之间、地区之间信用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互认共享,推进信用信息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的应用。加大联合的惩戒力度,限制相关失信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努力形成规范有序、严格自律、诚实守信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信用体系。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公共资源项目未按照本办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而进行场外交易的,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得为其出具成交确认书(或交易鉴证证明),有关部门不得给予办理产权登记或变更等手续。

第五十条 投标单位和中介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标专家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各行政管理、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违反法定程序、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或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分别进行问责,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阳江市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进行修改或废止。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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