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公告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胡先顺违法建设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胡先顺位于阳江市江城区金郊第一工业区内(金郊振兴路边搅拌场西侧)的厂房在2018年 9月12日已纳入省住建厅核实下发的2017年第一期城乡规划建设遥感违法图斑范围。对胡先顺在阳江市江城区金郊第一工业区内(金郊振兴路边搅拌场西侧)存在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的行为,我局于2019年7月5日对胡先顺作出限期七日内自行拆除在阳江市江城区金郊第一工业区内(金郊振兴路边搅拌场西侧)所建设的534.3平方米违法建(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9年7月11日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城行罚决字[2019]21046B号)直接送达胡先顺处。因胡先顺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予公告,限胡先顺在公告之日起七天内自行拆除该违法建(构)筑物。如逾期不拆除,我局将依法向市政府申请强制执行拆除。
特此公告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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