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强制拆除执行决定公告书
对阳江市恒胜民用制品有限公司于1998年至2004年间在阳江市安宁路核电宿舍侧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擅自建设建(构)筑物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15年8月24日进行立案查处。我局于2016年7月28日对阳江市恒胜民用制品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阳城行罚决字〔2016〕92011B号),已于2016年8月1日送达阳江市恒胜民用制品有限公司,要求阳江市恒胜民用制品有限公司七日内自行拆除在阳江市安宁路核电宿舍侧所建设的1497.54平方米违法建(构)筑物。因阳江市恒胜民用制品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和市政府于2019年12月17日作出的《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拆除市恒胜民用制品有限公司违法建(构)筑物的批复》(阳府复〔2019〕61号),现公告督促阳江市恒胜民用制品有限公司于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将在阳江市安宁路核电宿舍侧所建设的1497.54平方米违法建(构)筑物内的物品搬离,我局将于2020年7月30日上午九时对该违法建(构)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特此公告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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