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套路贷”最终身陷囹圄
[摘要]江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恶案件
本报讯(记者/邓贤志 通讯员/谭丹红)近日,江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恒等6人“套路贷”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判处首犯刘某某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张某恒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三年三个月不等,并处罚金。
江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从2017年开始,被告人刘某某、张某恒、张某基、张某保、朱某某、戴某某为了非法牟取暴利,以民间借贷为外衣,以无抵押为诱惑,对社会上不特定人员非法高利放贷,在江城区形成一个“套路贷”恶势力团伙。实施“套路贷”时,刘某某等人通过查看借款人的家庭住址为由,非法收取借款人的“上门服务费”,又以借款“行规”为由,非法扣取“砍头息”“手续费”,每个月收取高额利息,还要求借款人签写虚高的借据。若借款人超期还利息,则向借款人索要“滞纳金”,同时要求借款人按借据写明的金额还款。
在借款人无力偿还高额的利息后,该团伙成员会分别扮演不同的“借贷公司老板”,让借款人去所谓的“另外一个老板”处借款。借款人第二次借款时,刘某某、张某恒、张某基、张某保等人会再次向借款人收取“上门服务费”“砍头息”“滞纳金”等不合理费用,同时再次让借款人签订更加虚高的借据,借款人第二次借来的钱大部分都用于偿还上笔借款的高额利息和本金。
刘某某、张某恒、张某基、张某保等人多次使用这种“套路贷”的非法放贷方式,不断虚高借款人的借款金额,有的借款人无力偿还高额借款后,被迫逃离外地,刘某某、张某基、张某恒、张某保等人则通过到被害人家里或工厂泼油漆、砸门窗、张贴借据等方式,向借款人的家属索要虚高的债务。10余名被害人深受其害。
江城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多次以民间借贷名义欺骗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据金额,实施“套路贷”,诈骗被害人财物,辱骂、恐吓他人,任意毁损公私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及寻衅滋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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