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TM机“吞钞票”

阳江日报 2020-07-22 03:17

案情简介

市民称其于2020年1月21日到某行ATM机进行存款,共存入11100元,但银行工作人员表示其仅存入10000元。

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将投诉件转至A银行。A银行接到案件后,立刻展开调查处理。调查情况具体为:市民于2020年1月21日下午2点41分到A银行柜员机(机具编号:*****1060)进行存款业务。据该市民反映,当时其拿着12200元到该行柜员机进行存款业务,期间分四次将现金存入,每次均有拒钞退出,这四次存入现金的操作中柜员机成功识别的人民币张数分别为27、31、28、14张,总计为100张,共10000元,该行柜员机设定每次最高存入金额为10000元,且柜员机提示该市民是否确认存入10000元时,市民点击确认。该行工作人员进入柜员机加钞间查看机具业务流水,发现并无吞钞标志,机具也并无吞钞情况。而后,提出柜员机钱箱现场清点现金,核对账款与账实相符,确无吞钞情况发生。

该行已联系该市民就上述情况进行沟通,告知其确无吞钞情况发生,柜员机正常运行。该市民对上述情况予以认可。

法律分析

本案中,该市民在A银行的ATM存款时,两者之间建立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参考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本案中,某银行提交了事发时的监控录像、ATM交易明细等证据对其主张事实予以证明,且市民对该银行提供的证据和证明事实予以认可,故本案中市民存入款项为10000元。

案例启示

虽然ATM吞钞事件是低概率事件,但各地类似的由于ATM故障导致吞钞的事件并不少见。为避免此类事件的发生,建议:

1.金融消费者在自助存款时,在摄像头前清点存款数额,即便产生类似纠纷,查看监控时也能更方便核实。

2.银行方面要进一步提高ATM自身运行安全、重视ATM环境安全并做好提示用户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的工作。

市金融工作局 阳江日报社合办

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

市银行业协会 市保险行业协会

安信证券阳江安宁路营业部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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