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家拒收污渍人民币
案情简介
林某向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投诉,其在某商家处以10元购买零食,但该商家工作人员以该纸币有污渍而拒收,且态度恶劣。因此林某认为拒收有污渍的人民币不合理。
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立即将投诉件转至市人行货币金银科跟进处理。该科室接到案件后,立即展开调查处理。经查实,该商家相关负责人称,其属下收银员在事发当日确实存在拒收有污渍人民币的事实,并称拒收有污渍人民币是其内部规定。
经过该科室协调后,该商家相关负责人表示认识到拒收人民币的错误,并同意以商家的名义通过电话或当面的形式向该市民道歉,并责令收银员接受培训,改进服务态度。
法律分析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三章第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2.《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挑剔残缺、污损人民币,并将其交存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将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支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不得将残缺、污损人民币对外支付。”本案中,商家在收到有污渍的人民币时,可以到相应的金融机构进行兑换。
案例启示
1.应加大金融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扩大金融知识普及的覆盖面。
2.加强行业自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各行业加强对员工的业务培训,提高整体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
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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