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敢非法收购贩卖猫头鹰
本报讯(记者/刘空 通讯员/周敏施)记者4月1日获悉,阳春市检察院在严厉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同时,做好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公益诉讼案件工作,近日成功立案审查一宗野生动物保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9年2月12日,覃某某向他人购买了8只猫头鹰(领角鸮),后通过微信欲将上述猫头鹰(领角鸮)出售给林某某,但林某某认为上述猫头鹰太小没有购买。次日,覃某某又向余某某购买了1只重约2.5斤的猫头鹰(雕鸮),然后将猫头鹰(雕鸮)以每公斤1560元的价格转售给林某某。经鉴定,覃某某收购、出售的领角鸮、雕鸮均为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每只价值15000元。
阳春市检察院依法审查认为,覃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资源和生物多样性造成不可逆转的损害,破坏了生态平衡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行为人在面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要一并承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责任,赔偿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及相关事务性费用等。2020年3月10日,阳春市检察院依法对该案立案审查,并于同日发出诉前公告,拟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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