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春市立案审查一宗公益诉讼案
[摘要]我市检察机关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本报讯(记者/刘空 通讯员/高望 周敏施 李林笑)近日,阳春市检察院依法立案审查了一起陈某某等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并发出相关公告。这是该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记者了解到,2019年3月份左右开始,陈某某、谭某某、叶某某、张某等人在未取得任何合法证照的情况下,雇请多人在阳春市松柏镇一山岭内非法开采稀土矿。陈某某、谭某某以提供山岭方式入股,叶某某以提供资金雇请工人、购买原材料等方式入股,再由叶某某将非法开采的稀土矿(湿重)以每吨3万元的价格回收运往江西进行加工。张某在明知陈某某等人未有取得任何开采稀土矿证照的情况下,仍与陈某某签订虚假合同、购买作案车辆、提供自己的银行账户给谭某某等人用作售卖稀土矿的资金账户,为陈某某等人非法开采稀土矿提供便利。截至2019年9月,陈某某等人偷采稀土不少于34吨(湿重)。
陈某某等人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林地原有地形地貌及植被严重毁坏,损害了森林永续利用性及所承载的生态功能,破坏了国家矿产资源和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陈某某等人应当共同承担使涉案山体生态环境恢复到基线状态而产生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修复的事务性费用。
2020年2月28日,阳春市检察院受理线索后,立即启动公益诉讼检察,于3月3日立案审查。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于3月5日发出公告,督促有权提起诉讼的法定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30天。公告期满后,若无适格主体向法院提起诉讼,阳春市检察院将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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