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送审稿)》意见的公告
根据立法程序要求,现将市政府正在审查的《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送审稿)》及其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提出立法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请于2020年4月5日前,将意见通过寄送、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阳江市司法局。通信地址:阳江市市区漠江路739号,联系人:阮星然,联系电话:(0662)2229862,传真:(0662)3324827,电子邮箱:yjlfgzk@163.com。
附件:1. 《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送审稿)》
2. 关于《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阳江市司法局
2020年3月5日
附件1
《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送审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控制污染,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阳江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阳江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生活垃圾,是指阳江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立法原则】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遵循政府推动、属地管理、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统筹规划农村生活垃圾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日常管理工作,指导辖区内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等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负责农村生活垃圾肥料化处理和利用的技术指导和应用推广。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事务、工业和信息化、教育、科学技术、公安、司法、财政、海事、林业、商务、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做好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居)民自治组织】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村规民约, 负责本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收集的相关工作,建立保洁员制度,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农村生活垃圾的转运、处置等工作。
第七条【生活垃圾产生者义务】
单位和个人应当减少生活垃圾产生,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避免生活垃圾污染环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示范与奖励】
市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省的工作部署,制定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具体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县( 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村(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示范点,引导村民开展分类投放,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纳入美丽乡村、文明村镇的评选标准。
市、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个人和管理责任人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条【政策激励】
鼓励和支持科技手段运用于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管理运行智能化,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就地处置、资源化利用等方面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村生活垃圾回收利用、收集、运输、处置领域。
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参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鼓励社会各界向农村生活垃圾管理事业捐助资金和设施、设备。
第十条【宣传教育】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进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则和常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引导村(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应当组织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普及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
第十一条【垃圾分类】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进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废纸张、废塑料、废玻璃制品、废金属、废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是指废电池、废灯管、废药品、废弃农药化肥及其包装物、废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有机易腐垃圾,是指家庭厨余垃圾、餐饮垃圾、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花卉绿植、中药药渣、散养禽畜粪便等易腐的生物质生活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有机易腐垃圾以外的其它生活废弃物。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分类目录与指南】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分类投放的要求,以便于识别的方式,会同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编制农村生活垃圾具体分类和可回收目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和使用指南。
县(市、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将前款所述宣传资料派发至各农户及驻村各单位。
第十三条【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及其责任】
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村(居)民委员会是本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责任人。依法不能确定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的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合理配置与责任区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种类相适应的收集容器,并保持其卫生整洁、有序;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生活垃圾投放人分类投放;
(四)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有权要求单位或者个人改正其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
(五)制止混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的行为;
(六)除可回收物可以直接交售外,有害垃圾、有机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移交给依法确定的有经营权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并每月报送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第十四条【垃圾清扫与投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将生活垃圾分别投放至相应的垃圾收集点。
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应当预约收运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收集处理或者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单独堆放,不得投放到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村(居)民负责清扫其住处及房前屋后、承包地(水面),做到卫生、整洁、美观。
办公、经营地点设在农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负责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管理区域的清扫保洁。
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开展村道、村民活动广场等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
第十五条【保洁员制度】
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村庄(社区)作业半径、劳动强度等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保洁员岗位,并将保洁员的岗位设置和工作情况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保洁员由村(居)民委员会采用竞聘、选派、推举等方式聘用,并按照聘用合同约定获取劳动报酬,其主要职责是:
(一)公共区域和公共建筑的清扫保洁;
(二)垃圾收集、分类、回收和清运;
(三)保洁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
(四)宣传环境卫生和保洁知识;
(五)制止、举报影响村庄(社区)环境卫生的行为,并配合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做好垃圾分类监督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保洁员的监督,落实对保洁员的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十六条【垃圾抛撒禁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丢弃、抛撒、堆放、焚烧农村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投放禁止行为】
病死畜禽尸体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禁止将病死畜禽尸体、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混入农村生活垃圾投放或者向村道、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区域内投放。
任何人发现违反上述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村(居)民委员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到场依法处理。
第十八条【分类收运责任划分】
村(居)委会负责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到村收集点或者指定地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村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点至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分类收集、运输责任人,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具体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工作。
第十九条【强制分类处理】
保洁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初步分类要求的,可以劝导投放人进行分拣;投放人拒绝分拣的,保洁员或者收集、运输经营者可以拒绝收集、运输,并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报告。
垃圾转运站运营管理者、垃圾处置经营者发现保洁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其进行分拣;保洁员或者垃圾收集、运输经营者拒绝分拣的,垃圾转运站运营管理者、垃圾处置经营者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辖区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生活垃圾台帐】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者,应当执行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工作职责。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者,镇(街道)垃圾转运站和农村生活垃圾资源化处置设施运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定期向当地县(市、区)农村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相关数据和信息。
第二十一条【收运作业规制】
垃圾收集、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时收集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二)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三)使用密闭、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车辆,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
(四)在作业车辆上标示明显的分类标识,并保持作业车辆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五)及时清扫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容器、集中存放点、转运站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六)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以及滴漏污水;
(七)将分类垃圾分别运送至垃圾集中存放点、转运站或者相应的回收网点、处置场所。
第二十二条【分类处置】
农村生活垃圾应当就近就地减量分类处理。
有机易腐垃圾由村(居)民、驻村单位以堆肥、还田、生产沼气等方式自行处理,或者投放至对应垃圾收集容器,由保洁员收集、清运至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进行资源化利用。鼓励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建设符合标准的有机可堆肥垃圾处理设施,对统一收集的有机可堆肥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处置。
有害垃圾交由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条件的处置经营者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交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生活垃圾处置企业采取焚烧、填埋等方式处置。
第二十三条【处置作业规制】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对接收的生活垃圾及时进行处置;
(二)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生活垃圾,不得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置;
(三)对废水、废气、废渣、噪声以及周边土壤污染等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修复;
(四)定期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接收、处置生活垃圾的来源、数量、类别等信息。
第三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设施运营】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市、区)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先行重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二十五条【垃圾跨区转移规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市外的生活垃圾运输到阳江市行政区域内倾倒或者处置。
阳江市行政区域内不得擅自跨县(市、区)域运输、处置生活垃圾。
任何人发现非法运输、处置垃圾行为的,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相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实违法行为的,可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垃圾设施规划与建设】
阳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一体、设施共享、经济适用原则,编制县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
镇(街道)生活垃圾转运站和县级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建设,应当兼顾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根据需要可以跨区域共建共享。
建设村(社区)生活垃圾收集点、有机垃圾集中堆肥点,应当采取必要的防雨淋、防渗漏措施。
第二十七条【资金投入机制与付费义务】
建立财政保障、村集体补贴、村民付费、社会捐赠、社会资本参与相结合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投入机制。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财政投入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可以设立奖励资金,用于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考核奖励。
县(市、区)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用于保障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基础设施建设与管护、农村生活垃圾运输和终端处置、村(社区)保洁员待遇等事项。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根据“谁受益、谁付费”原则和村规民约,向村(居)民、驻村单位与个人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或者经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补贴村(社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备配置,生活垃圾贮存、处置设施建设和村(社区)保洁员考核奖励等。
社会资本参与农村生活垃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可在该设施上进行标识,并按照国家和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评估与第三方监管】
市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单位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市、区)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进行监管和评价。
第二十九条【农村环境监测】
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置单位应当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并按季度向所在地生活垃圾处置行政主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市、县(市、区)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排放以及周边土壤污染情况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三十条【信息共享与公开】
市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逐步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公开生活垃圾分类清扫、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状况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支及使用信息,并与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生态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
第三十一条【应急预案】
市、县(市、区)应急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农村环境卫生、城市管理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
生活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服务单位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编制本单位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区应急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的,应急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
第三十二条【跨区处置补偿】
阳江市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生态补偿机制。跨区域处置农村生活垃圾的,输出生活垃圾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跨区域处置的农村生活垃圾量向输入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处置生态补偿费用。
农村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生态补偿的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
第三十三条【考核约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卫生工作综合考核制度,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的内容。
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未完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年度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视情况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三十四条【信用评价体系】
市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信用档案和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年度评价,并公布评价结果。
第三十五条【社会监督】
县(市、区)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社会监督机制,公开监督举报电话、网站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农村生活垃圾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监督管理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各监管主体法律责任】
负有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的各县(市、区)政府及其监督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没有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经费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的;
(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未纳入专项规划的;
(三)违反规定批准关闭、闲置和拆除垃圾处理设施的;
(四)挪用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经费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报告后不予查处的;
(六)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违法投放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将病死畜禽尸体混入生活垃圾或者丢弃到公共区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和保洁员法律责任】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或者已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但未真实、完整记录相关信息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未按时收集生活垃圾,没有做到日产日清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收集或者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进行混合运输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规定,未使用密闭、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功能的作业车辆,或者未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从事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规定,未在运输车辆上标示明显的分类标识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五项规定,未及时清扫作业场地,保持垃圾收集容器、集中存放点、转运站及周边环境干净整洁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洁员有第一款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由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垃圾跨区转移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擅自将市外生活垃圾转移到阳江市倾倒、处理,或者擅自跨县(区)域转移、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援引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生效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2
关于《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
阳江市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阳江市城乡一体化、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工作。2018年,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立法建议,起草了专题调研报告和名称为《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草案建议文本,并报送阳江市人大常委会。阳江市人大常委会同意把《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19年的立法计划。2019年6月,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立法工作程序要求启动立法工作,委托广东技术师范大学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协助起草《条例》,并开展了资料收集、现场考查、调研座谈、意见征集、修改汇总等工作,形成了《条例》(送审稿)。现对《条例》(送审稿)的起草工作说明如下: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目前阳江生活垃圾处理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立法来解决。这些问题包括:
(一)垃圾清扫收集不够。
村公共场所的保洁是个普遍性问题。有些村的仍然存在村道、沟渠等公共区域的生活垃圾无人清理,村民房前屋后清洁、卫生和整洁不够。城乡接合部位的农村垃圾处理问题比较突出,有些村的生活垃圾被漫不经心地堆放和丢弃在河道两旁,陈年生活垃圾无人清理。
(二)垃圾分类需要细化和深入。
阳江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不够,除了部分高价值可回收物被村民和保洁员分拣开来,其他垃圾如有害垃圾、易腐有机垃圾、惰性垃圾没有分开。阳江市目前实行的是垃圾终端分类,村民垃圾分类意识不够,源头分类工作没有展开。
(三)就地减量与消纳不够。
村民的餐厨垃圾用于鸡鸭等零星家禽的喂养,基本上可以自我消化,可回收物经过村民和保洁员分拣收集,而其他垃圾一概混合在一起进行收运。对于菠萝蜜外皮、树树枝树叶和其他易腐有机垃圾,受制于土地、技术等因素,没有就地消纳。
(四)收运不及时,没有日产日清。
一些已经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村庄,除公共场所垃圾无人清理外,还存在垃圾收集点由于清运不及时,生活垃圾堆积造成二次污染。也存在政府投入建设的垃圾收集设施设计存在缺陷,操作不便等问题。
(五)设施运营管理不足。
有些垃圾转运站,积液渗漏于地面,恶臭难闻。垃圾运输车辆密封不严实,道路有垃圾撒落的明显痕迹。经营生活垃圾收运的专业化公司需要进行监管,形成退出机制。
(六)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意识不够。
在传统生活方式下生存的中国农民,要改变旧的生活习惯和思想观念,垃圾的分类处理意识不够。不仅是村民,政府文件把贫困户作为招聘保洁员的优先录用条件,没有考虑保洁员的职业能力要求,把垃圾分类管理看成了权宜的政策工具。
(七)保洁员制度有待进一步落实。
大多数行政村已建立起来村庄保洁制度,有正式配备的村庄保洁员。甚至有的村专门制定村规民约、保洁员工作职责、门前“三包”制度和村领导小组职责制度,表现了良好的制度初衷。但是受制于村民垃圾分类意识薄弱和资金不足等因素,这些制度的落实不够。
(八)宣传和动员不够。
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宣传和动员力度不够,表现为大多数村民委员会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没有体现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
(九)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处理资金保障不够。阳江市的农村垃圾治理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投入。有集体收入的村庄,经过村民大会同意,按照每户家庭每月征收垃圾处理费,不足的部分,以村集体收入弥补经费的不足。较少集体收入的村庄,向村民征收垃圾处理费困难,保洁员配备不足,工资低,难以保障保洁员完成工作职责,村容村貌明显存在受到影响。有些纳入城市管理区域的乡村,由于区政府财力有限,投入不够,影响到生活垃圾处理和农村环境卫生。
(十)设施建设和配套。阳江市目前实行的是垃圾终端分类,即在垃圾源头混合收集,混装混运,到垃圾处置终端的填埋场、焚烧厂再实行分类,与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主流趋势有距离。终端设施建设,也很难与垃圾分类相配套。
此外,管理体制有待进一步理顺,形成合力。
因此,通过制定《条例》来满足农村生活垃圾治理的需要,控制垃圾污染环境,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美化乡村,非常有必要。
二、立法依据和起草过程
本《条例》在起草的过程中,以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广东省的地方性法规作为依据,同时,较多的参考了一些省市有关城乡生活垃圾尤其是农村生活垃圾的立法文件。
(一)依照和参考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7.《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8.《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9.《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
10.《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
作为参考的政策文件有:
11.《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方案》
1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13.《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
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
15.《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广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经验的通知》
16.《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垃圾治理的指导意见》
17.《广东省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指引(试行)》
18.《广东省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实施方案》
19.《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十三五”规划》
作为参考依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有:
20.《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1.《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2.《台湾废弃物清理法》
23.《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4.《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5.《河源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26.《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27.《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28.《襄阳市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
29.《台北市资源垃圾强制分类回收管理办法》
30.《浙江省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规范》
(二)起草过程
1.制定工作方案;
2.成立《条例》立法工作领导小组;
3.落实资金保障;
4.询价和委托广东技术师范大学协助起草工作;
5.召开小型座谈会和实地调研;
6.起草并形成《条例》草案初稿;
7.形成《条例》草案的征求意见稿;
8.召开征求意见的座谈会,由市人大法工委、市政府各部门参加,并反馈书面意见;
9.汇总相关单位和部门意见,修改完善;
10.组织专家论证,形成专家论证意见;
11.根据专家建议,修改完善;
12.形成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
13.汇总社会公众意见,修改完善,形成草案送审稿;
14.报送市政府。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参考借鉴了广东省内同类立法的体例结构,设五章共四十二条。
第一章总则,共十条。
内容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立法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村(居)民自治组织、生活垃圾产生者义务、示范与奖励、激励政策、宣传教育。
第二章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共十七条。
内容包括垃圾分类、分类目录与指南、管理责任人的确定及其责任、保洁员制度、村民保洁与付费义务、垃圾抛洒禁止、投放禁止行为、垃圾二次分类、分类收运责任划分、村(居)内垃圾收集、强制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台帐、收运作业规制、分类处置、处置作业规制、设施运营、垃圾跨区转移规制。
第三章保障与监督,共十条。
内容包括垃圾设施规划与建设、资金投入机制、评估与第三方监管、农村环境监测、信息共享与公开、应急预案、跨区处置补偿、考核约谈、企业信用评价、社会监督员制度。
第四章法律责任,共四条。
内容包括政府人员法律责任、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和保洁员法律责任、援引法律责任、概括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共一条。
规定了生效日期。
四、《条例》解决的主要问题及说明
(一)《条例》明确了立法目的
1.规范农村生活垃圾治理;
2.控制垃圾污染;
3.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
4.建设美丽乡村。
(二)《条例》明确了适用范围
1.适用于阳江市市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2.农村生活垃圾,是指阳江市市实行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在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3.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条例》明确了垃圾管理立法原则
1.实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即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2.以实现农村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目标;
3.以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系统推进、循序渐进为原则。
(四)《条例》明确了政府和部门职责
主要内容是:
1.明确规定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2.镇、街道负责日常管理及对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3.明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农村环境卫生工作主管部门,与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的职能分工,对其他部门职能做概括规定。
(五)《条例》明确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和义务
本《条例》对村(居)民委员作为民间自治组织和分类管理责任人,所要求承担的义务不同。
1.作为民间自治组织所承担的职责。一是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村规民约,配合镇、街道办开展工作(第6条);二是建立村庄(社区)保洁制度;三是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或者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用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第29条)等;
2.作为分类管理责任人,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共七项(《条例》第12条)。
(六)《条例》注意了工作的循序渐进
考虑阳江市农村生活垃圾的强制分类的循序渐进,《条例》(第8条)规定:
1.授权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2.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建立村(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示范窗口,引导和督促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七)《条例》注重政策激励、强化宣传教育
1.《条例》规定,政府鼓励和支持科技手段的运用、鼓励和支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的研发和应用、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鼓励志愿服务组织和个人、鼓励社会捐赠(《条例》第9条);
2.政府将生活垃圾分类成效纳入文明卫生村镇评选标准、对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条例》第8条);
3.条例明确了农村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人民团体、新闻媒体对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义务(《条例》第10条)。
(八)《条例》注重生活垃圾产生者义务
1.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一般义务和权利。义务有二,一是减少垃圾产生,分类投放;二是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权利有一,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劝阻、投诉和举报(《条例》第7条)。
2.生活垃圾产生者的具体义务。包括清扫保洁义务(第14条);禁止随意倾倒、丢弃、抛撒、堆放、焚烧(第16条);禁止特定物混入生活垃圾或向水域直接投放(第17条);干湿垃圾的初次分类义务(第18条)等。
(九)《条例》注重保洁员制度的功用
1.保洁员制度的建立及其保洁员的概括职责(第14条);
2.保洁员定时上门收集、转运垃圾义务(第20条);
3.规定保洁员对干垃圾再次分类义务(第18条、第21条) ;
4.保洁员劝导分拣、拒绝收集运输权利以及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告权利(第21条)等。
(十)《条例》注重完善管理责任人制度
《条例》(第13条)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的确定以及管理责任人的责任,责任包括:
1.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2.合理配置垃圾收集容器清洁收集容器;
3.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
4.监督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5.制止混合已分类圾;
6.垃圾分类移交收集单位;
7.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
(十一)《条例》严格规制垃圾分类收运、处置作业流程
1.对垃圾收集、运输作业要求做到:禁止混合收集和混合运输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使用密闭、分类收贮垃圾作业车辆,或者按照垃圾类别置相作业车辆;作业车辆标示分类标识,保持作业车辆功能完好、外观整洁;及时清扫作业场地,保持环境干净整洁;运输过程不得沿途丢弃、遗撒、滴漏;将分类垃圾分别运送至相应场所(第23条)。
2.对垃圾处置企业,要求做到: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范;保持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及时处置垃圾;按照技术标准分类处置;环境修复;定期报送垃圾信息(第25条)。
3.对收运、处置企业要求: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农村生活垃圾集中转运、处置设施、禁止擅自将市外的生活垃圾运输到阳江市行政区域内倾倒或者处置(第26条)。
(十二)《条例》建立对垃圾分类治理的制度保障体系
1.规划与建设保障。要求按照城乡一体、设施共享、经济适用原则,编制县域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和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兼顾辖区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转运、处置需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共建共享,防雨淋、防渗漏(第28条)。
2.建立财政保障、村集体补贴、村民付费、社会资本参与相结合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资金投入机制(第29条)。
建立常规性调查评估制度和第三方监管制度(第30条)。
3.建立环境监测制度,要求处置企业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并按月向报告,环境环境部门建立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作业的常规监测(第31条)。
4.建立全市统一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网络信息系统,并与相关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第32条)。
5.建立应急机制。要求应急事务部门制定应急预案,企业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建立,并由应急事务部门适时启动应急机制(第 33条 )。
6.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生态补偿机制。农村生活垃圾异地处置生态补偿的标准和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具体制定(第34条)。
7.建立对政府主管负责人考核约谈制度。将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绩效考核的内容。未完成农村生活垃圾治理年度目标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约谈(第35条)。
(十三)《条例》注重对服务企业的监督
1.信息监督,要求生活垃圾台帐。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置企业,建立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台账,真实、完整记录生活垃圾信息,并定期报送(第22条)。
2.信用监督。由政府主管部门建立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和环境卫生服务单位信用评价体系,对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和信用等级进行年度评价,并公布结果(第36条)。
3.社会监督。一是建立举报监督制度。本《条例》没有专门设“举报监督”条文,但是,《条例》第7条概括规定单位和个人有劝阻、投诉和举报权利;《条例》第16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发现投放禁止行为及时报告义务;《条例》第26条规定任何人发现擅自跨区域运输、处置垃圾行为的,有权进行制止和举报。二是建立社会监督员制度。社会监督员有权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以及终端处置设施等场所询问生活垃圾处理情况,发现问题的,应当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应书面反馈处理情况(第37条)。
(十四)《条例》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
1.规定了政府人员违法本《条例》,被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第38条);
2.具体规定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和保洁员法律责任(第39条);
3.规定了生活垃圾管理责任人、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经营者违法本规定的准用法律责任(第40条);
4.规定了其他违反本《条例》行为的概括法律责任(第41条)。
(十五)也是最后,规定了本《条例》的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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