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保障企业应对疫情复工复产

阳江日报 2020-03-03 11:34

[摘要]市中级法院出台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依法审理民事行政案件20条意见

本报讯(记者/刘空 通讯员/刘小婷)近日,市中级法院出台《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民事行政案件的通告>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指导全市两级法院充分发挥法治保障的制度效能,切实为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应对疫情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坚强司法保障。

《意见》针对全市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可能遇到的与疫情有关的法律问题,从保障疫情应急措施实施、加强合法权益保护、加强疫情防控保障、制裁不诚信行为、促进互利共赢劳资关系等方面,制定了20条贯彻意见,为民营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战胜疫情、健康发展注入动力和信心。

《意见》要求,全市两级法院要认真学习和准确适用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司法解释,立足审判职能,坚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疫情防控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运用法治思维定分止争。要充分认识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应根据不可抗力的法律规定处理相关的民事行政案件。

《意见》明确,由于疫情原因,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规定对相关情形进行认定。对于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防疫紧缺资源,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但因受政府调配而延迟发货或无法发货的,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对于确因受疫情影响而致使餐饮、旅游、住宿等服务合同无法履行,合同一方请求解除的,依法予以支持,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双方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意见》指出,疫情防控期间的劳动用工、工资待遇等问题处理,可遵照《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等规定执行。

《意见》还提出,要审慎适用对企业的财产保全措施,加大涉企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充分考虑保全的必要性、合理性,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因疫情发生以及防控疫情应急措施等原因,导致行政协议不能履行,或者按协议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可以根据约定解除或者变更合同,没有约定的,鼓励和支持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经济损失按公平原则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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