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规定

阳江日报 2020-02-12 08:17

第一条 为加强市辖区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规范青苗及附着物补偿,保障被征地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阳江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市辖区包括江城区、海陵岛经济开发试验区和阳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辖范围(不包括阳东区)。在阳江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征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附件《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分类详细目录》除有注明搬迁费用外,其它的各项补偿单价均已包含被征收(征用)土地范围内用于种养的各项生产工具、运输工具和各种可搬动的设备、设施、备用物料等的搬迁费用。

第四条 对未列入本规定所附目录,或已列入本规定所附目录,但征收(征用)土地涉及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存有特殊情况,补偿异议较大经协商不一致,且征地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的,采用个案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采用个案评估的,由征收(征用)单位与被征收(征用)方协商或通过公开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

采用个案评估的绿化苗木类补偿,按照搬迁费和青苗补偿费就低原则确定补偿金额。

第五条 征地公告(预公告)发布的同时,征收(征用)单位应委托公证部门对征地范围的现状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的,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一)在发布征地公告(预公告)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

(二)采取反复移植方式申报的青苗数目。

(三)已枯死的各类种植物。

(四)登记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核实时已减少的部分。

(五)经主管执法部门认定为违法的地上附着物。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规定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七条 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中涉及残值处理的,由项目征收(征用)实施主体结合项目情况,在项目征收(征用)补偿方案中具体明确。

第八条 本规定由阳江市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原《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规定》(阳府〔2012〕118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规定发布之日前已经市政府批准的征收(征用)土地补偿方案仍按原补偿方案执行,已签订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协议继续有效。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

新闻推荐

今日起市民可在线上预约购买口罩

本报讯(记者/刘文婷)记者从市市场监管局获悉,为满足市民购买口罩防疫的需求,阳江市从2月12日起开通线上预订购买口罩服务,市民...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