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占用公共道路邻居驾车出行受阻
编者按
随着私家车的日益增多,停车难问题也逐渐凸显。在自家房屋门前道路可以随意停车阻碍邻里出行吗?阳春法院近期审理了这样一宗邻居停车碍道纠纷案件,最后判决被告必须停止侵害,留出足够宽的通道供原告和路人通行。这起案件提醒大家:任何权利的行使,应不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
案情回放
邻居停车碍道
车辆出入困难
原告陈某繁、杨某的房屋分别坐落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某巷8号和9号,前门朝南,后门朝北;被告陈某文的房屋坐落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某巷7号,前门朝北,后门朝南;被告黎某的房屋坐落于阳春市春城街道某巷14号,前门朝南,后门朝北。两原告的房屋与被告陈某文的房屋相互隔墙兴建,是同一排的,而被告黎某的房屋位于被告陈某文房屋后门的对面。被告陈某文的房屋与黎某房屋之间的巷宽为5米,两被告房屋之间的直线最近距离为7.98米。
原告陈某繁、杨某平时出行,要通过被告陈某文、黎某屋后的巷道。
因被告陈某文、黎某均在各自的屋后同时停放车辆,导致原告陈某繁、杨某驾驶车辆出入受到限制,无法正常自由通行。为此,原告陈某繁、杨某诉至本院请求排除妨碍。
法院判决
依法排除妨碍 停车须加限制
阳春法院认为,本案为相邻通行纠纷。原、被告为邻居,阳春市春城街道某巷为原、被告出行的必经通道,因路面一楼两墙的直线距离为7.98米,被告陈某文、黎某均在阳春市春城街道某巷各自的屋后同时停放车辆,导致原告陈某繁、杨某驾驶车辆出入受到限制,无法正常自由通行。被告陈某文、黎某停放车辆妨碍他人通行的行为不符合不动产相邻各方应遵循的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其应当依法排除妨碍。
阳春市春城街道某巷通道并非原、被告的个人财产,任何权利的行使,应不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结合该巷道的实际宽度情况,应对被告陈某文、黎某的停放车辆行为加以限制。即应以被告陈某文、黎某房屋一楼两墙直线距离的中线为界,分别向陈某文、黎某房屋方向直角水平延伸1.2米,总共留出宽2.4米的通道供行人、车辆通行。至于原告请求被告陈某文、黎某不得在被告陈某文、黎某家后门停放车辆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邻里行使权利时不应损害他人利益
相邻通行纠纷是常见纠纷,包括通行权利纠纷、通道挤占、堵截纠纷、通道变更等。相邻通行关系就是相邻的动产权利人之间在通行方面给予对方必要的土地使用上的便利关系,使用邻地通行时是便利的,但一般也都是临时的。如果是长期占据他人邻地而影响邻居的正常通行,这就损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两被告将车辆长期停在原告必经通行道路上,致使原告自己的车辆开不进去,影响了原告的正常通行,造成他人不便利,也损害了原告的道路通行权。法院经过多次实地走访,经调解无效,最后判决被告必须停止侵害,留出足够宽的通道供原告或行人通行。
相邻妨碍涉及了邻里关系,法官处理这类案件都是兼顾双方的利益,本着有利于团结、有利于双方生活的精神协助双方妥善解决问题,采取调解解决为主、判决为辅的手段。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邻居之间要互相协助,兼顾相邻人的利益。若邻里发生矛盾纠纷,应引入街道办、居委会和村委会力量,将矛盾化解在社区并消除在萌芽状态。
本报记者/邹军航
通讯员/麦李环 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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