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贷款拖延案

阳江日报 2019-11-19 11:23

案情简介

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在2019年1月28日收到市民投诉,市民称其于2018年10月在某楼盘购买一套总价为317592元的房屋,已支付126565元的首期款(保留票据)。开发商为市民在A银行办理房屋贷款手续(贷款金额:209000元,贷款期间:20年),但A银行一直未审批。市民曾向开发商咨询,开发商告知因该银行已多次更换办理贷款人员,导致贷款业务至今未审批,且未告知何时能审批。

协会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将资料转至A银行调查核实。经查实,该笔贷款一开始因房地产开发商提供的资料有误,导致贷款资料无法录入。A银行通知开发商重新上交资料后,A银行发现开发商的账户无法在住建局做抵押登记。经过一系列处理后,该市民提供的流水资料已超过参考有效期。该市民重新提供贷款资料后,开发商的账户问题一直未处理好,导致该笔贷款不能进一步办理。A银行表示会重新为该市民进行贷款申请,但最终是否能放款成功则需开发商处理好账户问题。A银行就上述与该市民进行沟通和解释,该市民表示接受,无异议。协会回访投诉人,其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根据《贷款通则》第八条规定:“长期贷款,系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本案中,市民在A银行办理的房屋贷款手续为长期贷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根据《货款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应当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本案中,A银行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借款人提交的贷款资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在收到借款人的借款申请时,及时答复借款人,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案例启示

金融机构应该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的相关要求对借款人提出的货款申请进行审核,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优化金融服务,及时做好与客户的沟通协调工作,提升金融服务的效率,避免因沟通不足引发投诉。

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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