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系统办理登记业务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实施办法》的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发展,各项便利登记措施不断推行,呈现出新发展个体工商户数量多,个体工商户存量大的情况(截止2019年8月,阳江市个体工商户达119060 户)。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 “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文件要求,从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难、办事慢、办事繁等问题出发,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供渠道多样、简便易用的政务服务,组织建设阳江市个体工商户自主申报系统(以下简称微信办照系统),结合阳江市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为申请人通过微信办照系统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提供制度保障。
二、《实施办法》的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九号)
(二)《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
(三)《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
(四)《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4号)
(五)《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阳府〔2019〕32号)
三、《实施办法》规定的几项重要措施
(一)第三条(办理程序)。鉴于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简单,申请人为一个自然人的特点,《实施办法》规定由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通过微信办照系统提交登记申请及相关材料,通过实体窗口或选择自助机打印方式领取纸质营业执照或核准登记通知书,条件成熟时通过邮寄方式领取,不允许委托代理人办理业务和领取纸质营业执照或核准登记通知书,从源头避免被冒用身份证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业务的情况。
第五条(经营范围申报)。《实施办法》参考别市建立经营范围库的做法,我局根据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等情况明确提出建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库”,规范经营项目表述供申请人自行选择,对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进行规范。
(三)第六条(经营场所申报)。《实施办法》结合《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放宽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阳府〔2019〕32号),适用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制的情形,申请人可通过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办理经营场所登记,免于提交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第七条(清税事项核验)。《实施办法》提出推动实现微信办照系统与税务部门系统对接,系统自动核验个体工商户清税证明等涉税信息,免于申请人提交清税证明等证明文件,利用技术手段,提升注销登记便利化,切实贯彻国务院有关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
(五)第九条(人工复核)。《实施办法》提出建立人工复核工作制度,登记机关发现有不当的登记事项可以及时联系申请人纠正并开展后续处理,避免系统智能登记可能出现的漏洞,并不断完善该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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