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中戒尺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阳江日报 2019-11-07 22:35

[摘要]广东拟在全国率先试行老师教育惩戒权

今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印发。意见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保障教师有效行使惩戒权,促进教师敢管善管。9月24日,《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提交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初审,意味着广东拟在全国率先尝试用立法赋予老师教育惩戒权。

根据《条例》规定,中小学任课教师在一定条件下,可以采取责令学生站立、慢跑等教育惩戒措施。允许老师实行“罚站罚跑”,但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于超过罚站、罚跑烈度的处罚行为予以明确禁止。近日,记者采访阳江市多位教育人士和家长了解到,大部分人对《条例》出台的意义表示认可和赞同,但教师在合理使用惩戒权时要注意力度适中、方法科学,避免对孩子身心造成不良影响,家长对此也要多一份理解和包容,不要因孩子受罚而失去理性判断。

本报记者/许倩

广东拟立法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

不怕学生成绩差,就怕熊孩子不听话,上课聊天捣蛋,下课追逐打闹,老师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而首次明确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条例》提出,学校和教师依法可以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中小学教师对学生上课期间不专心听课、不能完成作业或者作业不符合要求、不遵守上课纪律等行为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罚措施。但同时,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新时代教师职业行为准则,不得侮辱、殴打、体罚学生。

对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条例》明确,学生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学校应当给予纪律处分。非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根据学生违纪的情节、后果和影响,最高可开除学籍;对有不良行为的违纪中小学生,由监护人陪同在学校写检讨书,并由监护人签字;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依法送往专门学校进行法治教育。若在校园发现学生出现行凶、杀人、抢劫、强奸、殴打、勒索他人等情况,学校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对于情节严重的欺凌学生,公安机关应予训诫。对于不良行为学生的法治教育,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建立专门学校,对义务教育阶段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进行专门法治教育。

什么是教师惩戒权,具体该如何行使?在此次提交广东省人大常委会的《条例》中规定,中小学校学生在上课时有用硬物投掷他人、推搡、争抢、喧闹、强迫传抄作业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行为,尚未达到给予纪律处分情节的,任课教师应当给予批评,并可以采取责令站立、慢跑等与其年龄和身心健康相适应的教育措施。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以此区分罚站、罚跑与体罚之间的界线。

受访者均认可教师惩戒权

市实验小学校长林润姬表示,赋予教师合理的惩戒权,这绝对是件好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当教师适时、适当地行使惩戒权时,对调皮捣蛋的孩子是有震慑作用的。孩子正在读初一的家长黄女士认为,如果缺乏惩戒教育,小孩子的成长是不完整的,一味地保护会让孩子变得肆无忌惮、不懂规则,现在的孩子普遍心理脆弱,被称为“温室里的花朵”,就是因为没怎么受过惩戒,缺乏挫折教育。适时、适度的惩戒教育,才能让孩子有一颗敬畏之心,知道什么可为、什么不可为,在风雨中茁壮成长成才。

“《条例》的出现,证明了社会认识到惩戒权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惩戒权作为一种辅助手段,能够使教育达到更好的效果。赋予老师惩戒权,老师也似乎看到了春天,这是一件好事。”阳东区实验学校校长麦宗挽表示,如今的独生子女家庭多,家长重视子女,对子女期望值高,也更加关注学校老师的教育方法,和老师的教学方法有差异,往往演变成老师与家长之间的矛盾冲突。在家长动辄投诉学校、教育部门的情况下,很多老师是宁愿少用或不用惩戒手段,“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成为教育现状。因此,在《条例》出现之前,教师惩戒学生的情况很少。但从教育规律来看,孩子往往是在错误中认识到成长的真理,知错能改是一种进步。

麦宗挽介绍,孔子春秋时期授课就用一把戒尺,而惩戒权在没用之前,震慑力是最大的,所以赋予教师这些权力,能够让家长、学生都形成共识,改善一线教师孤立无援、奈何不了学生不良行为的现状。记者采访了解到,对于学生出现不良行为,阳江大多数公立中小学以口头教育批评、请家长到校等警示手段为主,一般很少对学生罚跑或者打学生,部分老师直言“尽量避免与学生有身体接触”。

教师合理惩戒家长要理解

多位受访人士表示,对于熊孩子,许多老师不是不想管,而是不敢管,什么样的情况下需要惩戒、用什么手段、尺度如何把握,每个人的理解都不同,极易造成纠纷,惩戒学生往往会演变成为惩戒老师,导致大多数老师干脆选择不惩戒学生。市城东学校校长冯全丰认为,赋予教师惩戒权的前提是教师要关爱学生,依法执教。关键是尺度把握问题,如何做到“合理惩戒”而避免“恶性体罚”。

“体罚的定义是让学生身心感到痛苦的惩戒。”具有20年教龄的市城东学校政教处主任林羡华表示,赋予教师惩戒权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一种方法,通过适当的惩戒,让孩子改变各种不良习惯、修正学生行为举止。在使用方法过程中,教师要懂得把握好“度”,做到心里有数,以不能让孩子身心受到伤害为界限。举例来说,学生不按时完成作业,可以罚抄两遍,而不是1000遍。林羡华补充说,掌握好惩戒的尺度,就要求教师对学生的身体和心理素质都有一定的了解,在学生可承受范围之内进行惩戒。在惩戒过程中,教师要考虑场地、天气、环境等外界因素,并且随时关注学生的身心是否有变化,如果有的话要及时停止,避免过度造成伤害。比如,罚站不能伤害到学生的自尊心,罚跑不能在饭前饭后时间等。

麦宗挽指出,《条例》真正实施起来可能要打个问号,惩戒如何定义“适度”与“合理”,假设在惩戒间隔期不长的节点上,学生刚好心理健康方面出现问题,家长很容易用“放大镜”归因到学校和教师身上。另外,还有一些学生本身有自闭症、多动症但还不至于送到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很难对其实施罚站罚跑等惩戒。《条例》出台后,预计许多老师会处于观望状态。因此,他建议相关部门制定更加具体的细则,比如罚站应该多长时间算合理、罚跑多少圈算适度、出现纠纷时如何界定各方责任等,依法保护教师的惩戒权,彻底消除教师的顾虑,并且让教师学会准确使用和合理运用惩戒权。

家长黄女士补充说,教师惩戒权需要一个理解、支持、包容的社会大氛围去推动执行。“每当孩子受罚,家长的第一反应总是怕孩子受到伤害,影响了自己的理性判断。家长要以开放式的长远眼光看待问题,孩子在学校受惩戒,首先是去想孩子有没有犯错,了解整件事情的原委和老师的出发点,再下判断,避免焦急之下愤怒地表达情绪。”黄女士补充说,每个人都是在跌跌撞撞中成长起来的,越保护、越脆弱,如果确实是孩子犯了错,家长应该打铁趁热,抓住教育孩子的最佳时机,家校双方形成教育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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