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防范非法集资风险提示
尊敬的各位市民:
2018年以来,投资理财类公司特别是P2P网络借贷平台风险集中暴露,问题平台增多,致使众多参与者蒙受重大经济损失,阳江市也涉及到了“e租宝”“团贷网”等案件。为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维护阳江市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现提示如下:
一、投资理财类公司属于一般性中介服务类企业,不属于金融机构,不能面向公众开展存贷款业务、投资理财业务、私募投资、保险销售等金融业务。但是,部分投资理财类公司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超出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直接或间接开展金融业务,诱发非法集资风险:有的面向社会公众开展委托理财业务;有的虚假宣传,冒用金融机构名义发行理财产品、基金或股票;有的向投资者承诺支付固定回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用于发放贷款;还有的不法分子披着投资理财类公司的外衣,编造虚假融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进行集资诈骗犯罪活动。
二、根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2016〕1号令),网络借贷平台定性为信息中介机构,是专门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业务活动的企业,以互联网为主要渠道,为借款人与出借人(即贷款人)实现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搜集、信息公布、资信评估、信息交互、借贷撮合等服务。目前网络借贷平台只进行了商事登记,所有网络借贷平台均未获得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或备案。2016年以来,P2P网贷行业一直在进行专项整治,至今未有一家平台完全合规通过验收。如出借人因在网络借贷平台上出借造成损失,出借人需区分该损失是因借款人到期不还款造成还是网络借贷平台或借款人犯罪造成。如属于借款人到期不还款造成的损失(该类属于信贷风险)或其他与P2P相关方(含网络借贷平台、担保机构及助贷中介等)的经济纠纷,出借人可通过与借款人等相关方协商、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如无法解决,出借人自行承担损失。如属于网络借贷平台或借款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由人民法院判定刑事被告人(犯罪行为人)退赔责任,相关犯罪活动由公安机关负责打击,政府不承担出借人损失赔付责任。
三、在此,郑重提醒广大市民:认清非法集资的特征和形式。非法集资是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以合法外衣为掩护,以高利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广大市民面对不断翻新、花样繁多的非法集资行为和利益诱惑,一定要端正心态,谨慎识别,切记“天上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的所谓投资项目一定要擦亮眼睛,谨防上当受骗。从事投资理财要选择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或经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拒绝高利诱惑,注意投资风险,避免个人财产遭受损失;非法集资是国家明令禁止和严厉打击的非法活动,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国家不予代偿,组织非法集资必受法律惩处,请广大市民远离非法集资。
四、广大市民如发现涉嫌非法集资的行为,请及时收集和保存广告宣传资料、推介会录音录像、合同协议、转账凭证等证据,主动向金融、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提交证据或线索,市处非办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阳江市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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