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法院服务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典型案例
编者按
2017年9月,阳江中院出台《关于为“决胜全面小康、建设富美阳江”提供司法保障和司法服务的若干意见》,作为阳江法院服务大局、保障地区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的总纲领。2018年12月,阳江中院出台《关于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实施意见》,努力营造民营经济创新创业良好发展的法治环境,为阳江主动对接融入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打造“一核一带一区”战略支点、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现代化滨海城市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法治保障。下面两个案例,都妥善处理了民营企业的诉讼纷争,为民营企业创业创新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案例1
道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管委会与新港公司于1994年8月3日签订《港区道路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新港公司带资2000万元建设某试验区八公里公路工程。后新港公司将该工程转委托东江公司承建。东江公司实际完成了2公里的道路施工,并经阳江市财政局审定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4251501.52元。因东江公司仅收取工程款3378000元,而某试验区划归某高新区,东江公司因而诉请某高新区管委会、新港公司、某管委会共同支付尚欠工程款本金11950838.5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某高新区管委会承继了某管委会的相关行政职能,与某管委会亦存在经济上的承接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某管委会的债务亦应由某高新区管委会承担。据此,判决某高新区管委会、某管委会共同支付尚欠工程款本金11950838.5元及利息给东江公司。
典型意义
该案是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在政企债务纠纷中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对政府机构的管辖范围和职能调整后,原行政机关和新行政机关对原债权债务应如何承继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对同类型案件具有指导和借鉴意义。原行政机关未正式撤销,但新的行政机关接管了原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承继了原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职能,与原行政机关亦存在经济上的承接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原行政机关的债务亦应由新的行政机关承担,依法维护相对方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
案例2
某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置业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经批准经营房地产开发的民营企业,该公司所售楼房以大户型的商品房和独栋、联排和双拼等别墅为主。2016年9月,陈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陈某以购房总价760000元购买某置业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某置业公司须于2016年12月31日前交房,逾期超过90日且陈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某置业公司需按日向陈某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某置业公司取得涉案楼盘的竣工验收备案表后,于2018年5月9日向陈某发出《收楼通知书》,陈某于2018年5月26日接收了涉案商品房。陈某诉至法院请求某置业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其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五的逾期交房违约金。
裁判结果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对违约金数额的调整,应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并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陈某未对其逾期交房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合同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已明显超过同地段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水平,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将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调整为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五计算。
典型意义
本案是通过对过高违约金进行调整,衡平民营企业与购房业主利益的典型案例。本案中,开发商逾期交付房屋,买受人的实际损失是不能使用房屋,法院参考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违约金,一方面对买受人的损失进行补偿,另一方面对开发商的违约行为进行一定的惩罚,避免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而造成的权利义务失衡,体现了民法上的“公平”原则。本案对逾期交房违约责任的认定及处理,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促使开发商积极履行交房义务,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本报记者/邹军航
通讯员/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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