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巴未按要求停车竟然踢打司机
近日,法院对被告人朱某桥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这是阳春首例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4日16时许,广东粤运朗日股份有限公司司机杨某伟驾驶载客粤T36712大客车从中山市驶往阳春市客运站,被告人朱某桥从中山市客运站搭乘了上述车辆。当车辆行驶至车辆密集的省道113线阳春市合水镇潭震村朱寨自然村路口路段时,朱某桥向杨某伟提出要下车的要求,被杨某伟拒绝后,朱某桥用右脚踢了一脚杨某伟的右手手臂,使得杨某伟右手脱离并无法把握方向盘,导致行驶中的客车产生变向晃动。经查,案发时粤T36712号大客车载客20余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桥无视国家法律,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殴打驾驶人员,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朱某桥在车辆密集路段和实际载客10人以上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上述犯罪,依法从重处罚,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提醒,公共交通的安全关系公民的人身安危,殴打行驶中公共交通工具驾驶员的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严重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每一位公民都应当从这些案件中吸取教训,控制自己的不良情绪,承担公民的应尽责任,维护公共交通安全。 刘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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