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填埋废弃机油造成环境污染 四男子获刑并赔偿损失290万元

茂名日报 2019-09-26 06:35

阳江市4名男子擅自填埋废弃机油,造成大面积环境污染,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不仅要判刑,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茂名市中级法院对原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支持起诉人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与被告周某权、陆某、姚某、陈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周某权、陆某、姚某和陈某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赔偿人民币2904338.1元,赔偿款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周某权、陆某通过被告姚某、陈某的介绍,在阳西县找了一块坡地放置废机油。姚某和陈某请钩机在该坡地上挖了两个坑后,周某权将15台油罐车的废机油倾倒在该两个坑内。后阳西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到现场进行执法,发现两个开挖的堆放池,由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该坡地堆放池的固体废物溢流渗漏到池外,污染周边环境,并造成树木植被枯死。经专业机构现场采样鉴定和核算,倾倒的废弃机油属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重量约860吨,如采取原位处置方案费用预算约329万元。2018年,当地镇政府对涉案坡地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的修复方案进行公开招标。东莞市某环保公司以2904338.1元价格中标,后对涉案的污染地点进行了部分原位修复。

另查明,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针对上述4名被告的污染环境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4名被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的行为构成了污染环境罪,还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茂名中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认定,上述4名被告非法堆放、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对环境造成了实质的污染和潜在的危险,其行为与环境损害的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陈牧云 通讯员李燕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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