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挪用客户办证费无力偿还
本报讯(记者/王雄基)2016年委托地产中介代办二手房交易过户手续,并交了33000元代办费,3年多仍未办理过户手续。近日,市民李小姐致电本报“民生热线”反映她的遭遇。
2016年1月,李小姐以32.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江城区漠江花园一套二手房,并委托一家地产咨询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代办二手房交易过户办证事项。双方约定的代办费用为33000元,李小姐应在办好过户办证事项的当天将33000元交付给分公司。
然而,在签订代办协议的当天,李小姐在分公司房产中介陈经理(化名)的劝说下,先行支付了该笔费用。3年多过去了,李小姐多次咨询办证进度,均未得到有效答复。由于分公司店铺已经关门,经多方寻找,李小姐发现收取她办证费用的陈经理在江朗大道开了一家地产中介店铺。9月5日下午,记者随李小姐来到该店铺找到了陈经理。
陈经理表示,他收取了李小姐的代办费用却一直未给她办证一事属实,但他现在也没有办法为李小姐马上办理过户手续。原来,陈经理将33000元代办费挪用了,在市区连开了3间地产中介店铺。2018年6月左右,由于市场不景气及经营问题,陈经理的店铺相继亏损关门。
记者了解到,8月21日李小姐与陈经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8月31日前办理二手房的6000元过户税,9月13日前完成全部办理手续,否则将视为陈经理违约,需向李小姐赔偿代办费用的本息及违约金9000元。不过,8月31日,陈经理未能完成过户税的办理。
陈经理称他正在想办法筹措资金,在一个月内为李小姐完成过户手续。对此,李小姐表示,如果陈经理再次失约,她将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广东赢信律师事务所周文靖律师表示,李女士与分公司是合同的当事人,应当由分公司履行办证的义务。陈经理作为分公司的职员,其在《代办合同》中作为签约代表签署合同,并收取了李小姐的办证费,李小姐有理由认为陈经理有权代收办证费,陈经理代收办证费的法律后果由分公司承担。当李小姐与陈经理协商办证费事宜无果时,其应及时向分公司主张权利,要求分公司履行合同义务。
周文靖建议,李小姐可继续与分公司以及其所属的总公司协商办证费退还事宜。如协商无果的,可将分公司、总公司、陈经理一并诉至法院。消费者在进行大宗交易(如房产、车辆、股权等)时,要重视合同条款,必要时可委托法律人士制定、审阅合同,这样可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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