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法院均驳回起诉?

阳江日报 2019-09-16 13:33

[摘要]夫妻两人先后起诉同一被告

案情回放

夫妻先后起诉房屋占用人

周某与黄某是夫妻关系,林某是周某的母亲。

1994年,林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坐落于阳江市江城区某路A房屋是其所有,但沙某一直强行霸占其房屋居住,多次要求沙某返还房屋,但沙某均不予理睬拒不返还。法院经审查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其起诉。

后林某去世,周某于2012年以林某遗产继受人身份要求沙某返还A房屋为由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周某的起诉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而且周某的诉讼属于重复起诉,遂作出民事裁定,不予受理。周某不服提起上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其上诉,维持原裁定。

2017年,黄某亦以A房屋权属人的身份诉至法院,请求沙某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诉讼请求与前案的周某诉讼请求一致。

法院判决

不符合起诉条件予以驳回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凡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起诉条件的属于历史遗留的落实政策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因行政指令而调查划拨、机构撤并分合等引起的房地产纠纷,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均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当事人为此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可告知其找有关部门申请解决。”综上所述,黄某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起诉条件。同时,黄某的起诉也属于重复起诉。故作出裁定,驳回黄某的起诉。

黄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黄某的起诉属于重复起诉,一审裁定驳回其起诉正确,遂裁定驳回黄某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官说法

何为重复诉讼?

上述案例中,黄某是周某的妻子,林某(已故)是周某的母亲,按黄某的主张林某与黄某是涉案房屋的权属人。在本案起诉之前,周某曾于2012年以林某遗产继受人的身份向一审法院起诉沙某请求返还涉案房屋,该案经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周某不服提起上诉,被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黄某现再以相同的被告,相同的诉讼标的及诉讼请求提起本案诉讼,虽然前诉与后诉的原告不同,但黄某与周某是夫妻关系,按黄某的主张,其与周某均是涉案房屋的权利人(共同共有),其两人起诉的目的均是为维护其两人对涉案房屋所享有的物权,且周某在一审亦以黄某的委托代理人身份参与诉讼,故对外来说其两人仍属同一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黄某构成重复起诉,依法应按驳回起诉处理。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

(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

(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

(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报记者/邹军航

通讯员/施震宇 刘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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