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有价”违法必究 法院判令4被告为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失“买单”
说案
茂名晚报讯记者梁奈通讯员李燕杏 粤西4名男子擅自填埋废弃机油,造成大面积环境污染,这种污染环境的行为不仅要判刑,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茂名中院对原告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支持起诉人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与被告周某权、陆某、姚某、陈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案情回顾
经审理查明,2015年,被告周某权、陆某通过被告姚某、陈某的介绍,在阳西县找了一块坡地放置废机油。姚某和陈某请钩机在该坡地上挖了两个坑后,周某权将15台油罐车的废机油倾倒在该两个坑内。后阳西县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到现场进行执法,发现两个开挖的堆放池,由于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该坡地堆放池的固体废物溢流渗漏到池外,污染周边环境,并造成树木植被枯死。经过专业机构现场采样鉴定和核算,倾倒的废弃机油属具有腐蚀性的危险废物,重量约860吨,如采取原位处置方案费用预算约329万元。2018年,当地镇人民政府对涉案坡地非法填埋危险废物的修复方案进行公开招标。东莞市汇某环保有限公司以2904338.1元价格中标,后对涉案的污染地点进行了部分原位修复。
另查明,阳江市生态环境局阳西分局针对上述4名被告的污染环境行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4名被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的行为构成了污染环境罪,还受到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认定,上述4名被告非法堆放、倾倒、填埋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对环境造成了实质的污染和潜在的危险,其行为与环境损害的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遂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周某权、陆某、姚某和陈某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损害后果分别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人民币2904338.1元,赔偿款用于修复被损害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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