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被解雇能否获赔偿

阳江日报 2019-09-02 10:21

资料图片

案情回放

大巴司机行车中

玩手机被解雇

李某是某公司的员工,工作岗位是安全科的驾驶员。

2018年5月18日,某公司召开会议表决通过《某公司车载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该管理制度第十九条规定:“驾驶员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除减发当月全部安全服务类奖外,并作解除劳动合同处理(合作经营车辆驾驶员,取消其从事本企业车辆驾驶资格)。(一)车辆超员;(二)发手机信息、玩微信等行为的……”同月27日,某公司向属下各单位、各部门下发了该规章制度。2018年6月27日,安全科组织员工学习了《粤运某公司车载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李某在《企业管理制度培训学习签到表》上签名。

2018年7月28日21时13分20秒至14分43秒,李某在驾驶大客车过程中,不时查看、操作手机,玩微信。为此,2018年8月1日,某公司对李某进行诫勉谈话,告知李某其开车时玩微信的行为已违反《某公司车载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最终结果由公司领导研究处理等。在谈话中,李某承认其于7月28日驾驶过程中玩微信,以及其知道这是违反公司规定的,表示会改正,并在《谈话记录》上签名确认。同日,李某手写《检讨书》一份予某公司收执。李某在《检讨书》中认可其开车玩微信的事实,并表示今后会改正过来。

2018年8月8日,某公司经征询工会意见后以李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后李某向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某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并向李某补足每年因法定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阳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于2018年11月16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李某不服上述仲裁裁决,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支付其经济赔偿金及加班费。一审法院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市法院认为,本案是劳动合同纠纷。二审争议焦点是某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及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

关于某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某公司车载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制定后,某公司组织本单位员工进行培训学习,李某也在《企业管理制度培训学习签到表》签名,证明其知道管理制度内容。李某在2018年7月28日晚驾驶车辆在执行驾驶任务过程中查看手机,玩微信的行为,违反了《某公司车载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某公司事先通知相关的工会后,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并无违法。李某请求公司向其支付经济赔偿金,不予支持。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某公司在一审期间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显示某公司司机相关岗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某公司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亦约定是执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的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应该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李某主张其自入职时起至2018年申请劳动仲裁时止期间,其在法定节假日共加班88天,因其未能提交相关的证据证明其加班的情形,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此外,李某在职期间对每月的工资条均进行了签收,亦未对加班费的数额提出异议,证明某公司已足额支付了加班费给李某。

综上,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及解除劳动合同须依法

近年来,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已不鲜见,司机应更注意行车安全。大巴车司机在开车时玩手机,是对乘客安全不负责任的表现,也是不遵守交通规则的表现。

上述案例中,《某公司车载视频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经依法规定,告知劳动者,劳动者应该履行有关的劳动义务。李某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本报记者/邹军航

通讯员/刘小婷 黄光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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