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车祸身亡 妻儿多年未获赔偿
本报讯(记者/谭兴孚 见习记者/郑琛琛)男子遭遇车祸去世,剩下妻子和两个未成年的儿子艰难生活。由于肇事者没有财产可执行,5年过去了,死者家属至今无法拿到90余万元赔偿款。8月20日,记者来到阳西县溪头镇永安村坑龙自然村村民冯彩区的家,了解这宗交通事故的来龙去脉。
在一片两三层的楼房中,其中一间低矮的一层平房便是冯彩区的家。说起5年前的那场车祸,冯彩区不禁悲从中来,眼泪夺眶而出。2014年3月,丈夫郑家亦遭遇车祸身亡,让这个家庭失去了主心骨。事发时两个儿子一个8岁、一个5岁。冯彩区告诉记者,因为知道家里困难,今年刚满14岁的大儿子暑假跟着表伯去工地干活,由于年龄小体力不够,没干几天就回来了。
5年多来,母子三人全靠丈夫二哥的照顾才挺了过来。肇事者至今未履行民事赔偿责任,让这个不幸的家庭雪上加霜。
记者从冯彩区提供的阳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看到:2014年3月15日,邓某陕驾驶无号牌铲车牵引搅拌机沿省道278线从织往塘口方向行驶,行至省道278线418M+400M处与同向郑家亦驾驶的粤QN1369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郑家亦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邓某陕驾车逃逸。2014年4月4日,阳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该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邓某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郑家亦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邓某陕被判入狱3年10个月。
冯彩区向阳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邓某陕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33863.8元。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参照《广东省2014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计算其赔偿项目及赔偿金额。认定邓某陕应赔偿原告丧葬费27842元、死亡赔偿金850930.0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三项共计928772.07元。因被告邓某陕已赔偿原告28300元,故被告邓某陕还需赔偿原告冯彩区等900472.07元。
记者从阳西县人民法院了解到,邓某陕出狱后,冯彩区多次向法院提出传召邓某陕,申请执行民事赔偿,由于邓某陕驾驶的无号牌铲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而且也没有其他财产,此案便成了“执行不能”案件。2017年,法院为冯彩区申请并发放了30000元司法救助金,以缓解她的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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