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推荐老人购买理财产品引发纠纷

阳江日报 2019-08-22 13:19

案情简介

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接到市民投诉,市民称其父亲年事已高,在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A保险公司的一份年金保险(每年缴纳一万元,需缴纳三年)。该市民表示其父亲无能力承担该份保险,曾与该公司协商退保,无果,遂向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进行投诉。

协会处理过程

协会接到投诉后,第一时间将资料转至A保险公司调查核实。A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进行情况核实,据投保人反馈,该份保险是由其本人意愿投保,并表示其有能力承担该份保费。依据《合同法》《保险法》有关规定,本案投诉人的父亲(投保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与保险公司自愿订立的保险合同,无需经过家人同意。保险公司就以上事项向投诉人进行解释说明,协会回访投诉人,其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法律分析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十一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第十四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本案中,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成立了保险合同法律关系,《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从本案情况看,保险合同均由投保人本人签字确认,且投保人本人也确认该保险合同的签订出于自愿,不存在误导情况,因此,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双方当事人都应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

案例启示

1.保险公司在销售金融产品的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同时做好客户细分工作,因地制宜地为不同年龄段、不同资产状况的客户配置金融产品或提供服务,并详细地向客户披露金融产品的收益情况和风险特点。特别是对于老年人等群体,要讲明购买金融产品的权利、义务和可能存在的风险。

2.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需认真阅读有关条款、说明书,可以选择在家人的陪同下前往金融机构,以便更详尽地了解金融理财产品的属性和风险,更合理分配资产,理性投资。

阳江市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协会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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