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一方举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编者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或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案情回放
丈夫透支消费,
妻子蒙在鼓里?
龙某与蓝某于1985年4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6月12日登记离婚。
2006年10月,龙某向工商银行阳江分行申领到牡丹信用卡一张,于2009年12月将牡丹信用卡额度提至200000元。其后,龙某使用牡丹信用卡进行透支消费没有按约偿还,截至2018年8月28日,尚欠透支本金197422.88元,利息127064.08元,违约金16500元,合计340986.96元,上述透支款项产生的交易场所有物业管理公司、超市、数码商行、电信公司等。其中该信用卡在龙某与蓝某离婚前的透支款项办理了24期分期付款手续,至2015年10月24日还有20笔的款项到期扣收,至24期期满时本金合共为29097元。工商银行阳江分行向龙某催收上述欠款无果,遂诉至法院。
工商银行阳江分行诉讼请求:一是判令被告龙某即时偿还所欠原告工商银行阳江分行牡丹信用卡透支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合共340986.96元;二是判令被告蓝某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龙某辩称:借款是事实,透支是用于经营公司。蓝某对本案的透支款项并不知情,因为所有的证件复印件都是放在龙某的办公室用于办理其他事务,所以蓝某对此不知情,蓝某不需要承担本案信用卡透支款的清偿责任。本案的信用卡透支款不是用于家庭生活,而是用于公司购物,所以本案的透支款与蓝某无关。
法院判决
妻子承担部分债务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本案是工商银行阳江分行与龙某在履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本案应为信用卡纠纷。工商银行阳江分行与龙某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信用卡申请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应认定合法有效。工商银行阳江分行已依约向龙某发放了牡丹信用卡,龙某应按约定使用并积极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在领取牡丹信用卡和透支后,未能按约定清偿透支款本息,截至2018年8月28日,龙某尚欠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7422.88元,利息127064.08元,违约金16500元,合计340986.96元,已构成违约。
法院遂依法判决:限被告龙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信用卡透支款本金197422.88元,利息127064.08元,违约金16500元,合计340986.96元给原告工商银行阳江分行;蓝某对龙某所欠工商银行阳江分行债务中的本金29097元及利息向工商银行阳江分行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法官评析
婚内债务应由夫妻共同偿还
本案是为信用卡纠纷,争议焦点为蓝某应否对龙某所欠的本案透支本息及违约金承担清偿责任问题。工商银行阳江分行主张龙某的本案信用卡在离婚前的透支款项办理了24期分期付款手续,至2015年10月24日还有20笔的款项到期扣收,至24期期满时本金合共为29097元,该债务发生于龙某、蓝某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蓝某对龙某领用本案信用卡是知晓的,该信用卡透支用于家庭生活消费支出,透支本息属于龙某与蓝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蓝某应对该29097元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根据工商银行阳江分行提供的证据显示,龙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使用信用卡透支消费共29097元,主要支出是在超市、电信部门、数码商行等场所透支消费,在龙某、蓝某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推定该29097元透支消费是其二人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家庭生产经营,夫妻另一方因一方的举债直接或间接获益,应予认定此项债务为龙某、蓝某夫妻共同债务,蓝某应对29097元欠款及利息承担共同清偿责任。龙某与蓝某离婚后,龙某使用本案信用卡的透支款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蓝某无须对该部分的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官提醒
夫妻可签署婚内财产约定协议
现实中,关于夫妻债务问题出现的纠纷是比较多的,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婚姻财产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可以签署婚内财产约定协议,夫妻双方就共同财产、债务问题进行书面约定,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债权人知道夫妻双方有该约定的,那么即便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也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
本报记者/邹军航
通讯员/冯秀珠 蔡雯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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