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阳江日报 2019-06-10 14:23

[摘要]在公路晒草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资料图片

以案说法

编者按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占用道路造成或引发交通事故的,依法将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在阳江市,占用道路当晒场的现象屡见不鲜,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

基本案情

在公路晒草惹来官司

2016年8月,蓝甲驾驶二轮摩托车(搭载蓝乙和吴甲)沿阳春市圭岗镇某路段由东往西行驶,与沿阳春市圭岗镇某路段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被告黄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黄乙)发生碰撞,造成蓝乙当场死亡,蓝甲、吴甲和黄乙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根据当时事故现场的照片显示:事故发生时,事故现场的公路上铺晒有象草梗。同时,案外人在阳春市公安局侦查时陈述,发生事故的路面铺晒有象草梗。阳春市公安局的刑事侦查案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中载明:“影响视线或行驶的障碍物:道路有象草。” 而该象草梗为被告刘甲、刘乙铺晒于事故发生的公路上,为两被告所有。

原告蓝丙(死者蓝乙的儿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刘甲、刘乙承担共同赔偿146723元给原告蓝丙。

法院判决

需要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过事故现场勘察、技术分析和有关鉴定而对交通事故作出的认定,是一种技术鉴定,不能等同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的划分。而民事侵权责任,应当按照有关民事侵权的法律规定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被告刘甲、刘乙在公路上铺晒象草梗属于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根据阳春市公安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的认定,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况,蓝甲没有实行右侧通行,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黄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蓝乙、吴甲和黄乙均不承担事故的责任。而刘甲、刘乙在公路上铺晒象草,虽然没有证据证实是象草梗造成蓝甲的车辆打滑,但妨碍了交通安全,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据此认定蓝甲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黄甲承担20%的赔偿责任,刘甲、刘乙承担10%的责任。

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黄某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109887.9元给原告蓝丙;被告刘甲、刘乙承担10%的责任,共同赔偿5754元给原告蓝丙。

法官说法

占用道路发生交通事故需担责

本案中,被告刘甲、刘乙在家门口的公路铺晒象草梗,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是因为象草梗造成车辆打滑而发生交通事故,但是被告刘甲、刘乙占用公路晒象草确实是影响了车辆的正常通行,更威胁到过往车辆的通行安全,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对此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我国的公路法、道路安全法都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占用道路作他用,这会对交通安全带来风险,一旦发生交通安全事件,违法占用道路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报记者/邹军航 ■ 通讯员/冯秀珠 麦李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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