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形式取得质押车只是暂时拥有车辆使用权

阳江日报 2019-05-27 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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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以债权转让形式取得质押车,发生纠纷是为债权转让纠纷,而非买卖合同纠纷。原告陈某经法院告知,仍坚持以买卖合同纠纷提起诉讼,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因此,签订此类协议须谨慎。

案情回放

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起纠纷

2017年11月14日, 被告叶某(甲方)与原告陈某(乙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协议的内容为:

第一条,甲方将所享有债务人郭某借款的债权全部转让给乙方,债权转让金额为138800元,同时该债权项下的质押物及转押权、使用权、所有权一并转让给乙方。自本协议签订后,由债务人直接向乙方偿还,该债权项下的质押物及转押权、使用权、所有权全部由乙方享有。

第二条,质押物基本信息为:奥迪Q3汽车一辆、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原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第三条,甲方对于质押物已经向乙方如实告知全部事项(事故史、维修史、保养史等)。

第四条,本协议生效后,甲方负责将质押物直接交付给乙方,交付后与车辆有关的所有违章和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甲方和债务人之间的原借款合同中甲方所享有的全部权利、利益,一并转给乙方享有。包括但不限于本金,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权益。

第六条,甲方履行债务转让通知义务之后,即脱离本债权、债务及抵押(含质押)关系,以后涉及到本车一切责任问题以及债务的偿还、质押物的返还等事项,由乙方与债务人自行处理。

……

第八条,如车主赎车,乙方必须配合车主。

……

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4月15日付清款项给被告叶某。2017年11月15日,被告叶某将奥迪Q3小汽车以及记载借款人为郭某的《车辆质押借款合同》《逾期变卖委托书》《借据》和《债权转让合同》等原件交给原告。2018年2月9日,原告称该奥迪Q3小汽车被盗并向阳春市公安局报警。2018年6月6日,阳春市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决定不予立案。原告遂于2018年7月2日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如诉称。庭审中,经询问原告是否改变诉讼请求,原告表示不改变。

原告陈某诉讼请求:一是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在三天内返还质押的购车款人民币138800元给原告,并按银行商业贷款利率付利息给原告直到还清该款日止。二是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原告诉称:原告在被告的阳春某咨询公司,看中一辆车牌号为奥迪Q3质押车,双方协商后达成了以价款138800元买下涉案车辆。原告交清车款后,于 2017年11月15日起使用该车, 2018年2月9日该车被盗,原告报警。事经公安部门调查告知:被告卖给原告的奥迪Q3被广州抵押行拖走了。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欺诈,卖给原告的这辆车已质押他人,在双方成交之前,被告明知该车来历不明,还承诺手续齐全,无其他问题等等。原告认为双方构成买卖合同关系,要求被告返还购车款,双方协商无果,原告以买卖合同纠纷向阳春市法院起诉。

被告叶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恳请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是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是错误的,本案的案由为债权转让纠纷。本案中,郭某委托杨某,将所有人为郭某的奥迪Q3车通过质押债权转让及质押车辆的方式转让给被告叶某。被告叶某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将该车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因此,本案转让的不是车辆的所有权,而是车辆的债权,本案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是错误的,而应为债权转让纠纷。二是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是不真实的,被告叶某在整个债权转让过程中都如实告诉了原告,并明确告知了其中的风险。三是被告叶某不存在原告欺诈一事。

被告阳春某咨询公司辩称:同意被告叶某的答辩意见,并且进行了补充:叶某与杨某进行该车的债权转让以及叶某与原告进行该车的债权转让,该咨询公司没有参与,是叶某的个人行为,叶某与原告进行债权转让也没有加盖该咨询公司的公章,所以该咨询公司不是本案的被告。

法院判决

原告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阳春市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是从原、被告双方提供的证据来看,本案原、被告双方构成的是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因此,该案的案由应当调整为债权转让纠纷。二是经法院询问原告,原告表示不改变诉讼请求,仍然主张原被告双方构成买卖合同纠纷。但原告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买卖关系成立。阳春市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债权转让不是

买卖合同关系

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或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合同转让,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而民事活动中所说的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原告认为其与被告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购买的奥迪Q3车,是为“二手车”买卖合同,但实质原告只是购买了属于被告叶某的质押车的债权,是购买了该车的债权而暂时拥有该车的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只具有管理和使用权。法院根据原告与被告在购车时所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等资料证据确认,原、被告双方构成债权转让的法律关系而非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是正确的。

诉讼中,原告陈某经法院告知表示不改变诉讼请求,仍主张其与被告构成买卖合同关系,但其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成立。法院根据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本案中原告可以通过改变诉讼请求向法院主张权利。

法官提醒

购买车辆必须

弄清车辆来源

质押车指车主在对外举债时质押给银行、其他机构或个人作为债务担保的汽车。受让人在取得质押车之后,不具有质押车的所有权,因而不能过户,但是在债权实现之前具有使用权,可以正常年检以及购买保险等。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风险及损失,在此提醒购车者,购买质押车一定要到正规的机构购买,一定要搞清楚质押车的来源(包括车主资料、全套协议、车辆手续等),对方是否有权处置质押车辆,因为它决定了受让人所“购买”的质押车是否规范合法。同时,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债权转让合同而不是车辆买卖合同,质押车无法过户,所以取得车辆后可能会出现包括本案情形在内的纠纷,为了避免此类风险的发生,一定要与对方订好合同条款,切不可被违法车辆超低的价格所欺骗,保证自身的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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