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城乡规划建设类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公告

阳江日报 2019-05-20 09:40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平、公正、合理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局对城乡规划建设类、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进行如下公告:

原有2013年8月27日公告的《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2016年6月20日公告的《关于调整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公告》、2018年3月2日公告的《阳江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关于将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和2018年7月19日公告的《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房屋建设工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阳城管规〔2018〕1号)继续适用执行,其他的参照适用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粤建执函〔2016〕2282号),不再另行制定裁量权标准。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进行修改。

附件: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城乡规划建设类)

2.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工程建设与建筑业类)

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住房和城乡建设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基准(房地产和住房保障类)

阳江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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